《物权法》为中国的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就,公众享有多种人权。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表明,公众享有充分人权的前提和基础是财产权。没有必要的财产权作为保护,所谓的人权将成为空谈。
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权保护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人民享有的各种人权得到了实现。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侵犯人权、男女差异对待、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仍然偶尔存在。这需要我们在未来的人权保护中消除它。此外,应该指出的是,中国今天的人权保护的类型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丰富。换句话说,在强调保护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我们应该提倡和保护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
从当代世界民法的发展趋势来看,21世纪民法指导和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保护人权。民法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是人权的起点和基石,它们构成了人权最基本、最基本的内容。在我们今天生活的地球上,由于各种原因剥夺他人的人权,使他人遭受不幸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各种内战、武装斗争、恐怖袭击、饥饿、贫困、政治压迫、社会、宗教差异歧视、灾害、环境污染等,都使相关人员的生活处于悲惨的境地。21世纪是人权和人格权保护的世纪。民法,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权利宣言和宪章,应以保护人权、维护人权、尊重人权为主要目的和使命。
中国《物权法》实施五年来的社会效果证明,物权是人权,物权法是人权法。在过去的五年里,中国的人权保障取得了突出的进展。具体表现为中国公众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公众生活幸福和幸福指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