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建筑区分所有权规则,巩固住房商业化改革成果。
建筑物所有权的区别是关于城市居民享有房屋所有权法的制度。中国《物权法》专门设立了一章(第六章),并明确规定了该制度。从立法初衷的角度来看,中国引进了中国自20世纪78年代以来城市住宅商业化改革的成功经验。
众所周知,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住房政策和制度一直是一种公共和福利的住房政策和制度。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系下,它是一个以供应体系为核心,以实物分配为特征的住房体系,几乎完全排除了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从住房生产、流通到分配、消费,它都有自己独特的运行机制。即国家单一投资住房建设,然后从政府单向流通到员工,以实物分配的形式,最后由员工免费消费(因为租金甚至维护费用都远远不够)。这种住房政策和制度形成了住房分配机制,破坏了社会主义劳动分配原则,加剧了住房占有的两极分化,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11]。
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住房政策和制度,目的是将以往的公有化和福利住房制度转变为有偿多元化住房商品化制度。改革后,将城市(镇)居民的生产和交换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自20世纪92年代以来,中国开始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将住房生产和交换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在大量的多层和高层建筑按住宅单位出售后,有必要规范和调整住在同一建筑上的几个单位的所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需要建立建筑区分所有权的规则。根据《国际住宅比较法》的经验,德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大陆法律国家和美国等英国、美国和法国国家都根据建筑区分所有权制度,确定城市社区中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在销售后与所有者的法律关系。在此背景下,根据巩固住宅商业化改革成果的需要,中国《物权法》建立了与国际社会基本相关的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规则。
(5)中国《物权法》为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新时期最明显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当代命运的关键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唯一途径,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12]。在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温家宝总理进一步指出,改革开放是中国人民的正确选择,如果不继续改革开放,成果将恢复[9]。
上述,中国《物权法》是关于财产所有权和物权性质利用的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成果,确定了改革开放以来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新的社会财产秩序。今后的改革开放将在中国《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
应当指出的是,中国的《物权法》实际上为进一步的改革留下了空间。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或公众尚未形成基本共识的问题,我们只做出了原则和模糊的规定。这种立法的目的是等待未来改革的进一步成功,人们在达成共识后做出明确、明确的规定。例如,现行中国《物权法》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属于乡镇、村庄或小组的第60条非常特殊和模糊;此外,第61条关于城市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也是如此。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物权法》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只规定了四条简单的规定。主要原因是中国各地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做法不同,在许多方面还没有形成基本的一致性。具体来说,一些地区正在尝试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一些地区规定必须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有些地区也在尝试抵押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各种情况都是不同的,而且更为复杂。因此,中国的《物权法》只能等待这些方面的进一步改革成功。形成基本共识后,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