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中国国家和社会的影响。
在中国《物权法》颁布生效之前,中国的改革开放产业已经经历了近30年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改革开放大多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下进行的。直到2007年,近30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人民的面貌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改革开放在政治、经济、社会建设和意识形态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改革开放在这些方面取得的成果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澄清、巩固或回应和认可。具体来说,对于近30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对公众平等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要求,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体系,以及近30年中国经济发展的法律地位,即不给出法律地位。这是确定中国社会现实和未来发展的关键选择。另一方面,在世界上,一些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民主制度渗透到中国的影响中。中国需要回答为什么只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道路在中国是唯一可行的,但不能选择一些西方国家的民主和政治道路。中国《物权法》试图回答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这些重要问题。
就中国物权法对中国国家和社会的影响而言,我们可以指出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物权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所有成就和进步的根本原因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是坚持这条道路[9]。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理论和实践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苏联、东欧等国家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对私有财产的不同态度。改革开放近30年后,中国肯定了私有财产和非公有经济的合法性和合法性;苏联、东欧等国家的社会主义旨在消除私有财产,将私有财产视为万恶之源。正是在这种逻辑思维下,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和20世纪60年代的《苏俄民法典》、《苏联民事立法纲要》、《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蒙古民法典》都不规定物权概念,物权法在民法典中不占有一席之地。在这一点上,如前所述,中国改革开放前起草的民法草案也是如此,即不规定物权概念,物权法受到严厉批评[8]44-92。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为了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为了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道路,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国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10]。这一有意义的表达,其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强调中国物权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其背后隐含的含义是:中国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存的基础上,肯定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还指出,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坚持平等保护物权[9]。
简而言之,中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表明,中国物权法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对中国国家和社会有重大影响,不可低估[8]44-92。
(2)中国《物权法》重点界定财产所有权关系,巩固改革开放成果。
中国《物权法》以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30年成果为重点,重点确认和界定各类财产的归属关系,以实现定分止争,明确物权归属,巩固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各项财产秩序,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形成的新的社会财产关系秩序。
例如,《中国物权法》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详细列出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哪些财产属于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第六章中,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以来,城市居民通过住宅商业化改革获得的住宅所有权被赋予名称——业主建筑区分所有权;在第三部分的有益物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明确规定为两种有益物权,实际上是农民以法律形式对集体所有土地最重要的两项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前者是维护农民基本生计的必要权利,后者是农民安定下来的权利,两者都是非常重要和不可或缺的。
根据中国物权法制定之初制定的立法政策,虽然农民不能享有耕地的所有权,但物权立法应当赋予他们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4月在北京前门酒店举行的第一次物权法专家研讨会上确定的政策。作者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上积极支持这一政策。)2007年最终颁布的《物权法》实现了这一目标。《法律》第126条规定:耕地合同期为30年。草地合同期为30至50年。林地合同期为30至70年;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林木的林地合同期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合同期届满后,土地合同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合同。。这些规定实际上使农民的土地合同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所有权。这种稳定性和明确的规定将引导农民长期规划和计划土地(如土地投资、改善土壤或修复水利等),从而改变土地过度开发或土地短期行为的现象。特别有价值的是,这种权利所有权的确定可以为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奠定财产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