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法国的危险责任。
从上面对法国危险责任的介绍可以看出,近200年来法国侵权责任法的演变和发展,即不断向严格责任的方向发展。[62]虽然法国法律在一般危险责任理论上不如德国,但法国法院更愿意引入非基于过错的责任。[63]法官通过对《法国民法典》法律规定的广泛解释,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以适应新形势,促进法典的自然演变。此外,法官的合法性很少受到严格质疑。[64]一些学者评论说,在他们调查的所有法律体系中,法国法律体系可能是法官对严格责任发展贡献最大的法律体系。[65]然而,法国学者Suzanegand-carval认为,对立法者的作用不容低估,因为在今天的法国,许多严格的责任领域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然而,法国学者Suzannneganeganegand-carvalalalalalalalala认为,它不能低估对立法院的作用与法院的作用相同。
法国物业管理者的责任是法国法官造法的产物。事实上,它是一个穿着成文法外衣的法官法。在法国法院的发展下,它显示了一般危险责任条款的宽度。在这方面,法国学者Su-zanegaland-carval认为:法国(适用第1384条第1款)的经验表明,一般形式的严格责任对受害者非常有帮助,因为自20世纪初以来,大多数人身伤害案件都是基于该条款处理的。然而,我们对事物的严格责任确实存在不足,但这种不足可以通过危险活动的一般责任轻松弥补。
但是,如果没有配套措施(如责任保险、社会保障制度)来协助物业管理领导责任的过度扩大,必然会导致责任泛滥,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法国法院在这一责任中引入过错观念和巴丹戴尔法的制定可以说是最好的解释。
正是考虑到物理领导责任过度优惠受害人的缺点,从而危及行为自由,法国开始限制甚至取消物理领导责任。上述戴黑草案可以说是这一意见的有力表达,而卡塔拉维内草案更怀念法国法典1384条第1款100多年来的发展。在今后的法国侵权立法改革中,如何理顺民事普通法与特别法中复杂的民事责任制之间的关系,第1382条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和判例创造的物理领导责任是否继续并立或取代普通的特殊关系,需要我们继续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