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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法国侵权责任类型的划分

物之管领人对其管领的物体对人体或精神完整性造成的侵害负法定责任。

原告必须证明事物的原因和事实。事实可能是由物体的缺陷、位置、状态或行止的异常引起的。

管理者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时已经或应当使用和控制事物的人。

第二十三条分类设施的责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环境法典》分类设施的经营者,当损害部门明确由决定分类的风险造成时,[57]对其活动给人的身心完整性或侵害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该草案完全突破了法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行为责任、他人行为责任和事物责任的学术结构模式,建立了以过错责任一般规定为普通法的模式,规定了特殊法律制度。法国侵权责任类型的划分是基于责任原因的事实,这一传统原则被草案抛弃了。起草人认为,对他人行为的责任的特点不在于责任原因和事实,而在于赔偿义务的教学方式。根据自己的过错行为责任或责任规定,责任的人与被授予他人行为责任的人之间的关系。事物责任和事物原因的概念本身是非常不确定的;[58]作为民法典外的特殊法律,它诞生于对事物责任类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干预或涉及关系。此外,各种特殊法律责任类型之间的区别标准既可能是责任原因和事实的区别,也可能是损害性质或免除责任的区别。因此,草案决定放弃传统的区分责任原因和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类型的标准的做法。这样,过错责任条款与物质责任和特物质责任和民事责任类型将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律的关系。特别是,为了突出过错责任规定作为真正的一般条款的地位,物质责任作为无过错的法律责任,在主要特殊侵权章节中规定,自然属于过错责任规定的特殊法律。

泰雷草案第20条关于物质责任的规定,与上述卡塔拉-维奈草案相比,在适用范围范围,限制了其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适用。原因是1898年《劳动灾害事故法》、1985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等特殊法律制度实际上掏空了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物质责任规定的适用价值,实践中物质责任规定更多地被引入经济利益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然而,以无过错责任规定作为经济损害的救济方式与工商经营自由原则背道而驰。因为在企业经营领域,无过错造成的损害原则上是合法的。当然,草案并没有完全否认判例开发中物质责任的存在价值,而是在人身赔偿领域维护了物质责任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以强调法国法律对维护人身或精神完整性的重要性。[59]

同时,泰雷草案的起草人考虑到卡塔拉-维奈草案第1362条对危险活动没有定义,可能导致概念覆盖范围过宽,将危险活动限制在环境法典第5编第1章规定的环境保护目的和分类设施(instalationsclases)中。[60]虽然《环境法典》规定了环境损害预防制度,但涉及的设施实际上是一种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异常危险活动。这些设施包括工厂、仓库、建筑工地等可能对人体健康、公共卫生、自然环境和景观保护造成危险的设施。[61]为了平衡设施经营者的利益和受害者的利益,草案将可赔偿的损害限制在对人身和精神造成的损害以及对有体财产的损害上,并将受害者的不可抗力和不可原因限制在受害者的故意行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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