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我国民事立法。
中国现行法律不承认胎儿是人,导致大量侵犯胎儿权益的案件无法遵循。面对即将到来的人权益,在尊重成为自然人潜在可能性的前提下,必须适当调整基于生存的自然人的民法制度,建立相应的保护胎儿权益的制度。
结合我国上述立法现状和具体国情,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理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保护胎儿权益,在维护现有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基础上,使用法律终止条件,赋予胎儿有限的权利能力,即立法承认胎儿是人,是特殊的人,不仅可以实现胎儿权益的周到全面保护,还可以避免与现行民法基本制度的冲突。具体来说:(1)胎儿的有限盈利能力是基于生活和出生。
如果胎儿没有活体出生,则视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权利,在胎儿期间视为出生的权益按不当得利返还;如果胎儿出生在母亲身上,则视为对母亲身体的侵犯,这是一个加重情节。母亲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不再受到保护。
(2)胎儿享有有限权利的时间始于在母亲成功受孕时,最终出生。
胎儿作为特殊的自然人,在母亲身上获得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胎儿的权利终止。
(3)胎儿所享有的有限权利能力的有限性是指胎儿只有在涉及胎儿利益时才有权利能力。换句话说,胎儿只能成为权利的主体,而不能成为义务的主体。
(4)胎儿所享有的有限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应为,与自然人相比,人身和财产权利有限。
胎儿尚未脱离母亲,不可能享有自然人完整的民事权利。胎儿只有在维护自身生存和重大利益时才能享有部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人身权利中,胎儿应当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亲属权。财产权主要包括继承权、赠与权、遗产赠与权等。当然,如果胎儿的上述权利受到侵犯,胎儿可以根据侵权法享有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14。
(5)胎儿虽然权利能力有限,但不能行使,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胎儿无活体出生,其权利能力视为可追溯性消灭,法定代理人取得的权益按不当得利返还。
镇平孕妇腹部7个月大的胎儿被强被杀。虽然这是不合理的,但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它不被视为人,因为它没有出生,但法律不保护其权益,只能被视为对孕妇身体和健康权利的损害。
如果中国法律能尽快调整,赋予胎儿一定的权利和能力,并承认胎儿是一个特殊的人,那么强迫孕妇分娩不仅侵犯了母亲的权益,而且侵犯了胎儿的权益。但有一点是,胎儿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如果你想获得救济,有一个前提是胎儿活着出生。在这种情况下,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其权利和能力可以追溯到怀孕期间的损失。虽然其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但不再享受法律救济。胎儿侵权的死亡必然会导致母亲流产,甚至可能导致母亲失去再生育能力或其他严重损害结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当视为对母亲生育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加重。母亲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要求侵权人赔偿身体痛苦和失去儿童精神痛苦。侵权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能免除责任。
在今后的民事立法中,应尽快采取法律解除条件,赋予胎儿有限的权利和能力,以保护胎儿的权益。这是法律进步和人权保护的要求。我希望类似镇平的人类悲剧不会再上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