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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格劳秀斯被认为是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建立者

根据美国学者艾伦·沃森的研究,自17世纪以来,由于中世纪罗马法的衰落,民法大全不再被视为世俗民法的权威基础。民法理论家迫切需要一个新的权威作为民法的合理性基础。此时,世俗化的自然法正好满足了这一需要,因此自然法思想开始渗透到民法中。特别是在现代民法典化运动中,自然法理性主义法典编纂思想的作用不容忽视。

根据历史顺序,自然法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和现代。一般来说,前三种类型被归类为古典自然法,这与现代自然法相比。笔者认为,上帝的理性或上帝的理性作为古典自然法的内容,并不是现代民法典化的直接起源。它只能被视为历史起源。强调人类理性的现代自然法是现代民法典化的重要思想基础之一。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了现代自然法概念与现代民法思想的契合以及民法典化的促进作用。

一是自然法观念中的理性主义。

在自然法的概念中,一直存在着理性主义的倾向。自然法一直与自然理性的作用密切相关,并被视为人类的尊严和能力。但在罗马的法律家看来,理性可能只是经验的另一个名字,而在中世界哲学家看来,它是上帝的礼物。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无论谁以什么方式、成文或不成文的形式鄙视自然法,这种行为都必须是不正当的,甚至是邪恶的,自然法是所有命令禁令后的真正规则。因此,不难得出结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正确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在中世纪,自然法的思想是由教会法学家传承下来的,但他屈服于上帝,把自然法放在他的神学体系中。阿奎纳认为人类和动物一样本能,但人类也分享了上帝赋予的理性能力,而自然法则是理性动物分享上帝的智慧,所以在他看来,自然法的基础是理性。但此外,他认为理性归根结底是上帝的理性。在神学的框架下,自然法不能脱离上帝的控制。

上述时期的理性主义显然不同于现代自然法所强调的人的理性。格劳秀斯通常被认为是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建立者。他主张自然法是人类可以利用他的理性来发现的规则。格劳秀斯在他的作品《战争与和平法》中解释说:自然法是正确和理性的命令;它是永恒的法律;即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它。这是因为自然理性并没有根据上帝的意志而转移。4它吸收了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中的理性因素,并逐渐发展起来,排除了自然主义和无知的神学主义。

倡导自然法的学者试图系统地规划各种规则和原则,并将这些规则和原则纳入法典,因为他们相信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来构建新的法律法规。依靠理性的力量,我们可以找到或构建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现代自然法学家认为,清晰、清晰、逻辑、完整的法典可以使公民预测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而这些法典可以根据人类的理性来制定。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所包含的理性主义对现代民法典化产生了深渊。

二是现代自然法的数学化和科学化。

培根、笛卡尔和牛顿的思想促进了17世纪后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自然科学的发展已广泛渗透到人文学科领域,许多自然法学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这种感染。这些自然法学家感染了科学精神,认为历史、混乱、线索法律应该被取代,自觉设计、结构清晰、全面、逻辑、理性立法成果是国家真正需要的,这些自然法学家将抽象思维方法引入私人法律领域,人文主义自然法的理性色彩大大增强。这些影响了后代对法典完整性、自给自足和形式理性的完美追求。

首先,霍布斯将数学方法应用于法律,并在数学和法律之间建立联系。霍布斯将世界视为一台由因果链组成的大型机器。推理是人的基本能力。推理是在内心进行计算和计算。政治学家的任务是将契约加起来,找出人们的义务,并将法律和事实加起来,找出私人行为中的是非是法学家的工作,一切都可以按照机械规律计算。后来,斯宾诺莎想象从一些不证明的原则出发,利用几何方法在人文科学中构建一个真理系统。这个系统和数学一样普遍。他认为人类社会中发生的事件和自然中的事件一样处于因果系列中。此后,普芬道夫作为理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深受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兹思想的影响。他强调,自然法是一种真正的科学方法,将公理与观察相结合起来。法律概念的分类是民法制度化的基础。各种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是大陆法律制度化的基础。普芬道夫在这方面也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在具体规则层面,自然法不提供具体问题的规则,但不能否认其对现代民法的作用和影响。事实上,自然法对现代民法的思维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自然法思想中包含的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思想使人们相信,所有的民法规则都可以形成一个完美的逻辑体系,涵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无疑促进了现代民法的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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