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国是一个尊重制定法律的国家。依照规范性法律思考是法官的合法思维方式。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法官在解决社会冲突时往往存在规范性法律的适用效应与公众认知的不和谐,这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首先,确定非法法源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中国是一个严格遵守法律判决的国家。《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然而,依法判决的前提是有法律可依,但这里的法律延伸包括什么,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什么做出判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关系的变化日益加剧。仅仅依靠制定法是不可能平衡经济发展与民事纠纷之间的矛盾的。在实际情况下,法律实践者通过习惯、法律原则、条约等非制定法寻求最合适的行为准则,实现最终的公平和正义。在这个充满各种利益群体的对立和冲突的社会中,概念法的陈顾观点受到了绝对的影响。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要求法官充分发挥司法主观主动性,客观解释法律,制定填补漏洞的方法。
法律具有普遍效力,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成文法。然而,制定法自然是僵化、滞后和不可避免的漏洞。因此,除制定法外,还需要大量的其他法律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可以称为法律渊源,在国家法治化的发展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是我国民法非制定法律源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习惯法、法律原则、理论、判例等作为制定法以外的重要法律来源,是制定法律漏洞的重要补充。在大陆法律国家,制定法律、习惯法和条约往往是法律的唯一来源。格雷认为,法律来源应该从法官在制定构成法律规则时通常所诉诸的一些法律材料和非法律材料中找到,并列出了立法机关发布的五个来源:司法先例、专家意见、习惯、道德原则。①在中国,学者通常将非法律来源分为习惯法、法理、判例、合同、条约等。
(1)习惯法。
法律既没有规定,也没有规定应该遵循习惯。台湾学者将第一条中的习惯视为习惯法,以多年的习惯事实和普通人的信心为基础。
就世界而言,习惯法在法源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古罗马法中,梅因认为:罗马法典只是罗马人现有的习惯。③在英美法系,先例背后……是生活习惯和社会制度。英国的习惯法是普通法。大陆法律一直重视习惯法的地位。至少在法典运动之后,人们开始重新认识到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同等重要。
在人类社会开始是通过建立规则来实现目标的动物。当国家机构不能及时提供规则时,公民将依靠长期的习惯来组织和安排自己的生活,从而形成秩序。有必要将习惯与习惯法区分开来。事实上,习惯只属于一种习惯,缺乏法律的信念,即普通人没有这种习惯必须遵守,如果他们不遵守共同的生活秩序,他们将无法维持信念。事实上,这种习惯没有法律来源,也没有补充法律的效力。④立法者或人民对规范的法德信仰,或人民对规范的认可,其法律信仰,或认可作为社会行为标准的共识基础,具有社会伦理的实质意义。在这里,这种习惯可以被视为法律的来源。
习惯之所以能成为习惯法,应该具备以下因素:第一,前提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民间习惯长,具有普通人的信心;第三,法律需要确认习惯的法律效力;最后,习惯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黄茂荣教授认为,如何确定习惯具有法律效力,是由法院在裁判中引用的。因此,习惯法借用裁判的方式,裁判以习惯法的名义借用习惯法,两者相互关联,质性的法律地位。
(2)法理与理论。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赋予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策、道德信仰、社会趋势和习惯等非法律来源的地位。法律原则及其理论作为法律来源具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台湾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不习惯,按照法律原则。德国、奥林匹克和瑞士民法也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法规精神的原则。
适应立法长期否认法律起源的地位,理论理论也忽视了这一问题。许多法律和民法的教科书都避免了它们,最多是肤浅的,它们的观点值得思考。然而,在实践中,可以说法律不知不觉地贯穿其中,但仍有许多空白区域需要填补如何定位法律,如何引用理论作为证据。
将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为非法律来源,需要严格的条件。当法律存在漏洞,或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则或习惯使导师不公平时,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填补法律漏洞,纠正法律不公正。
(3)判例。
判例作为一个主要的法律起源,是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国家。高是法官通过对先例的分析、归纳和解释,从以前的案件中总结和抽象出来,可以作为解决后来同类案件的法律规范。⑥但在中国,由于遵循成文法,判决依据是从制定法中找到的,因此没有将判决作为法律来源进行确认。虽然先例具有促进司法认同、提高司法效率、稳定社会关系等优点,但由于英美法律法官的素质普遍高于中国法官的专业素质,实际条件无法为中国先例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因此在中国仍难以建立案例制度。
(4)合同。
民事法律是私法,私法强调自治的含义。民事法律还强调,在法律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其事务的处理需要以一致的意图来规范,即合同。
倡导交易自由的公民社会特别重视合同的地位。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它基本上只对参与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也是具体意义上的法律来源。但其法律来源的作用也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限制。
三、结语。
在适用非法律来源的过程中,无疑会有一些困难和障碍,但司法判决应始终与社会稳定有序的进步意识一致。当法官确定某些因素是法律来源时,他需要进行必要的解释和充分的论证,否则就会有司法判决和任何事情。如果法官在司法判决中考虑了非正式的法律来源,则必须在判决书中详细讨论,以解释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当然,法官应该在正式的法律来源中找到案件的判决规范,而这些规范只对案件有效。只有在正式的法律来源中找不到判决规范时,法官才能在非正式的法律来源中找到法律。博登海默教授还说:当正式的法律来源不能为案件解决提供审判规则时,依靠非正式的法律,法律来源自然会成为强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