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民法通则》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明确了民法和经济法的范围。因此,学者总结了研究和探讨民法调整对象在我国民法中的重要意义。研究民法调整的对象关系到法律部门的科学划分和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司法工作的正确性、民法教学研究的进展水平法的具体性质、内容、任务和作用1。
商品关系理论和平等理论在民法调整对象各种理论的过程中,对民法通则的制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商品关系理论和平等理论为核心关系理论和平等理论为核心。
商品关系说
商品关系理论的倡导者和代表是中国人民大学已故的童柔教授。商品关系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形成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童柔先生以民法调整对象的关键问题为主线,阐述了民法在公有制社会中的作用,消除了民法立足的障碍。商品关系理论认为,中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国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或者是中国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核心或主导方面。
商品关系理论提出的主要理论基础和主张是:(1)民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密切相关。罗马法、法国民法和苏维埃民法是调整简单商品生产关系、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律。民法的本质特征和主导作用是服务于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所有有有商品关系的社会都需要制定民法来调整社会商品关系。(2)在历史发展中,由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立法制度逐渐从法律的统一分离到法律。《法国民法典》消除了罗马法中的民事和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现象;根据列宁的指导,《1922年苏联和俄罗斯民法典》放弃了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资产阶级观点,根据不同类型社会关系的原则,进一步排除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建立了新的法律部门。经过历史熔炉的多次净化,民法将反映商品经济关系要求的三大权利——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和合同自由权越来越清楚地显示出来。商品关系理论认为,民法的逐步净化是人类法制史的进步,因此主张进一步排除民法的调整范围,围绕商品关系的法律调整,建立民法主体制度和所有权制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指出了所有权,而不是物权。建议指出:所有权是所有权在法律上的表现。它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有权在私有制国家表现为私有权,是其民法和私法的基本内容。在中国,保护所有权、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任务(第一是宪法,也是所有部门法)。中国的民法侧重于商品关系的角度。因为所有权(包括财产管理权)不仅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目的和结果。民法在所有权制度中规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合法方式、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罚的权利,以及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通过返还占有、消除障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害等民法保护的原则。。这些保护方法并不超出民法的原则。只提及所有权的原因是否认所有人对财产的收益权。由债务和合同制度组成的新制度。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先生。
王家福先生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办公室主任。民法(包括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上层建筑,是组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法。民法不是私人关系法或公民权利法。民法统一调整商品经济中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是所有商品关系和商品交换关系。
总之,通过对传统私法体系的批判性思考,商品关系理论的倡导者童柔先生进一步确立了民法调整对象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元化理论。童柔先生指出,商品交换关系的性质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不能按立法原则和立法手段处理;传统私法将婚姻关系、劳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和继承关系混为一谈,违反了法律部门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