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对象的其他理论。
除了商品关系理论和平等理论外,民法界对民法调整对象还有以下不同看法。
第一个是一定范围的关系理论。这一理论在前面已经提到过,但它最初是在1950年出版的《苏维埃民法》中看到的。在解释苏维埃民法的对象时,这本民法教科书指出:苏维埃民法的对象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苏维埃民法也调整了一些个人和非财产关系。但与此同时,表示:苏联的财产关系不仅调整了民法,而且调整了其他部门——行政法、集体农场法、土地法、劳动法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是双方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
受这一民法观念的影响,中国民法界的一些学者将中国民法定义为调整某些财产关系和个人非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5
。此外,将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为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对揭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已成为我们了解民法调整对象的起点。但这种观点有一定的缺陷,学者指出,一定范围没有说民法调整对象的质量,因为定义应该是定义对象的内涵和延伸,一定范围反映了民法内涵的定义,导致民法延伸。
其他理论,包括所有制形式理论或生产关系理论。1954年,《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对民法对象进行了大讨论,并于1955年第五期发表了《关系苏维埃民法对象讨论总结》一文。本文写道:以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所有制形式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财产关系,与价值规律和劳动分配规律的作用有关,是苏维埃民法的调整对象。本文还进一步将财产关系解释为生产数据的分配和处置,以及社会劳动成果的分配和处置过程中的生产关系。这是大民法的观点,将劳动工资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这种民法观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初起草的《民法草案》基本上是根据这一观点写的。
还包括。
以商品货币的形式说。这一理论是1950年代末1060年代初前苏联形成的,集中体现在1961年10月8日前苏联最高苏维埃制定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中。《纲要》序言指出:苏联民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在共产主义建设中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与这些财产关系相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此后,前苏联的许多民法都根据这一概念定义了民法。比如1965年前苏联百科词典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百科词典》(民法)词条中对民法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共产主义建设中使用商品货币形式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与这些财产关系密切相关的个人非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以商品货币的形式说这种民法观念的形成,与当时苏联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思想密切相关。然而,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为了评估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加强对企业及其员工的物质刺激,利用商品货币的形式,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如经济会计、货币、价格、成本、利润、贸易、信贷等经济手段,民法是该领域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