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法到私法,民法——从公法到私法。
法律不是中性的,这不仅是因为它与社会现实相互作用,而且因为它反映了许多倾向性的观点,它反映了一个深刻的原则。这一原则作为法律的总体概念,必须引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研究。
在起草《民法通则》时,法律界判断民法性质的主流观点是民法属于公法。民法主张民法是公法学者,包括民法学者、经济法学学者和立法者。例如,民法界提出了根据中国社会历史的特点和现状的要求,中国民法不同于资产阶级的私法。中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摆脱社会生产分工中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工人的同志式社会关系。中国民法必须根据上述社会主义社会商品关系的特点,组织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陶希晋先生最坚定地表达了民法是公法的观点。陶先生在不同的场合表达了这一观点,我们应该坚持列宁将社会主义民法视为公法而不是私法的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民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资产阶级民法是巩固其私有制,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反,我们的民法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此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所有社会主义经济活动都必须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即必须接受国家的干预,而不是社会主义民法作为资产阶级的任何法律。所谓的私法自治和合同就是法律的原则在我国根本不起作用,因为社会主义民法不是私法。
这一观点的本质是,坚持社会主义和民法是公法划分的等同,这与前苏联学者反对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原因完全一致。我们主张用民法调整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用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本质上,我们致力于建立一个所谓的经济法,即调整公私之间的经济关系与民法相对立。从本质上讲,仍然没有资产阶级公法和私法对立理论的老圈子,民法仍然被视为私法。
这种批评与当时前苏联对斯图奇卡的批评基本一致。
本文认为,《1922年苏俄民法典》与其说是公法,不如说是私法社会化思潮下的特殊产物。因此,大多数学术界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对立的角度否定民法的私法性质。
然而,如果我们全面审视民法界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主流理论,即商品关系理论和平等理论,从调整方法的角度来看,它与私法的调整方法完全一致。正如前苏联在20世纪50年代讨论时提出的一个问题所提出的,当事人平等是否隐蔽地保留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虽然当时学术界否认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但在剥离了社会主义纯思想被剥离时,我们可以发现,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以当事人的平等为标志,已经暗示了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概念,退一步说。
它也是在承认公共和私有领域的概念下进行的。在这里,根据学者否认民法是私法的原因,我们可以大胆猜测,在民法经济法争论和民法通则之前,学术界否认民法是私法只是右、四清、文化革命等一系列影响尚未消散,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景尚未消失。
明确但深刻认识到,在民法调整社会关系重要性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为了在本质上为民法争取地位而不造成思想领域大动荡的智慧之举,或者说是一种。
在当时看来,离经不叛道的举动。《民法通则》颁布的中国法制里程碑赞誉也能证实作者的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