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和大部分内容仍然存在于千古之中。虽然罗马法的物法和债法理论一直是法学家研究的重点,但继承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在《十二表法》中,继承内容规定在第五表中,在盖尤斯的《法律阶梯》和优士丁尼的《法律阶梯》中,继承内容占整本书的三分之一。
1、罗马法中继承制度的演变。
罗马法的继承制度经历了几代人,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继承一词的拉丁语是successio,原意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获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个性,以便继续下去。在后期,它已经从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传统的概念仍然存在,但继承的主要对象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被继承人的个性。
继承制度最初采用概括继承主义(succesioperuniversita),即除与被继承人个人有关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和义务外,继承人应总结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和财产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使死者遗产中的债务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应全部继承。随着身份继承逐渐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失去了其前提和依据,对继承人过于苛刻。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罗马法律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仅以其遗产为限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权利。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从共和国末年到公元6世纪中叶,罗马有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公民法的继承制度,另一种是大法官法的继承制度。《公民法》的法定继承是基于宗族的,而不是宗族不允许继承。《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是基于血亲的。只要是血亲,无论是否为宗族,都有继承权。后来,公元543年和548年,优帝一世彻底修改了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完全以血亲为继承基础,废除了宗族继承制度。
二是罗马法和现代民法继承失格制度。
(1)罗马法上的不配制度。
根据Adolfberger的《罗马法百科辞典》,不值得的含义是:根据继承法,有人不值得从后者的遗嘱中获利,因为他对遗嘱人不尊重。他将被剥夺之前给予的好处。通常,国库会根据遗嘱取回已经给予不值得的财产。不值得的制度主要是皇帝立法引入的。不值得的是那些杀死遗嘱人或者不为被谋杀的死者报仇,或者一个人隐瞒遗嘱以避免法定费用,或者监护人无故拒绝接受监护责任或者类似行为。
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因为继承人的行为而失去继承权。一方面,为了维护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它反映了国家对继承人的一定道德和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在《理论汇编》中,除了罗马法百科全书中介绍的杀死遗嘱人;不为被谋杀的死者报仇;隐藏遗嘱以避免法律费用,或者监护人无故拒绝接受监护责任外,还涉及以下行为:继承人提起否认被继承人身份的诉讼,继承人不得取得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在被继承人面前指定为继承人的人,阻止被继承人立遗嘱或者修改遗嘱,阻碍被继承人意义的正常表达。继承人阻碍遗嘱生效,给予刑事制裁;同时,裁判根据通知的规定拒绝其成为继承人的故意或过失。最后,作为继承人造成的故意或过失。被解放的家庭提到了对抗遗嘱的遗产占有,并作为未婚人士的替补获得了遗产。省长违反《指示》娶了该省妇女,塞维鲁和安东尼皇帝批准他不能获得遗产。
通过这些片段的解释,我们可以解释不匹配制度是一种身份制裁,反映了国家对不匹配继承人资格的否定,具有身份法的性质。它剥夺了具体的权利和能力,仅针对继承权。除了一般对被继承人、遗嘱等继承人的危害行为外,还包括不为被继承人报仇、监护人无故逃避责任、解放家庭、提出对抗遗嘱遗产占有,同时作为未婚替补获得遗产,省长嫁给省妇女反映了国家继承人的道德和政策要求。
(2)各国在现代民法中继承失格。
《法国民法典》第727-730条规定,导致继承不合格的行为包括杀害被继承人的既遂或未遂;诬告死者,指控其被判处死刑;成年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被谋杀而不被起诉。
《智利民法典》第968-979条规定,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对死者犯有杀人罪;严重危害被继承人配偶、直系亲属的生命、财产、荣誉;处于精神状态或困难状态的血亲,如未救济第六亲;以胁迫或欺诈行为订立遗嘱;故意扣留或隐瞒死者遗嘱;成年男子未尽快向法院起诉谋杀死者;亲属指定监护人和保佐人懈怠;监护人或保佐人无法定理由要求豁免;虚假言论造成的不值得。此外,对不值得的人的公告是不值得的,不值得的污点因占有遗产5年而被删除。
《德国民法典》第2339-2345条规定,不值得的行为包括杀害被继承人的既遂或未遂;故意或非法阻碍法定继承或取消遗嘱;欺诈或胁迫法定继承或取消遗嘱;违反刑法第267条、第271条或第274条的人。但是,它还规定了一年的撤销期和宽恕制度。
中国继续法规定的继承不合格行为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情节严重。此外,不合适的救济制度包括两年以上的及时性和继承20年以上的保护措施。
《绿色民法典》草案第四分编第18-33条中的不合格行为包括:因犯罪被判处不合格。(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本人,直系血亲和配偶。(2)杀害其他继承人。(3)诬告伪证上述人员被判处死刑或者10年以上徒刑;因死亡而造成的不合适(1)被继承人因死亡而不合适。(2)三亲等直系血亲在被继承人处于精神状态或困难状态时没有得到帮助。(3)成年人未尽快报告被继承人被谋杀;疏忽亲属职务造成的不合适;拒绝保护职务造成的不合适;虚假言论造成的不合适。同时,不合格者的宣告必须由利益相关者要求,救济包括被继承人的原谅和不合格污点的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