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侵权造成的心理损害,或者情感悲伤、烦恼、烦恼,以金钱赔偿为救济方式的损害,主要包括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或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而受到无形损害的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支付当事人一定的金钱财产来安慰被侵权人,惩罚侵权行为。
二、主体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自然人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法人没有。法人是一个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社会活动、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对于法人的主体范围,学术界有积极的说法和消极的说法。
(1)肯定说。
法人作为拟议的法律人格,虽然不能像自然人那样遭受精神痛苦,但精神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侵权侵犯法人人格权的,如名誉权、名称权、信用权、商业秘密权等,可能不利于法人的正常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法人的精神利益,也应当包括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作者同意,精神损害是主体的精神损害,应当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不给予法人以合法地位的精神损害,否认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的,不能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法人与自然人处于不平等地位,显然不符合平等的立法原则。
(2)否定说。
法人没有生命,不可能有任何心理上的感觉。法人的人格权,如信用权、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等,将转化为经济损失,实际上是一种伪装的财产损害,可以要求财产损害赔偿。法人与自然人最基本的区别产损害赔偿。法人与自然人最基本的区别在于,法人没有自然人的思想和情感尊重和人权的保护。
三、客体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现状,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客体范围大致如下。
(1)人格权和人格利益。
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人身自由、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身份权。
身份权是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包括父母与子女、配偶、收养和抚养的身份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因非法使亲子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严重损害的,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
(3)具体产权。
精神损害赔偿中所指的财产权是特殊的,要求被侵犯的财产是特定的,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寄托着他人的某种情绪。此外,该项目还具有人格利益因素,即渗透到人的人格价值和某种精神利益中,使其具有非凡的意义,成为人的人格支持、精神支持或人格化身。当这种不可替代的物品受到特殊情绪的侵犯时,自然会对其所有者造成精神损害,符合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4)死者的某些人格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死者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隐私、遗体和遗骨受到非法侵犯,近亲属有权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死者生前享有的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自然人死亡后,民事主体资格丧失。虽然他们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但当死者的遗体、遗骨、名誉和荣誉受到损害时,他们会对近亲造成精神损害、心理痛苦和救济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