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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农民集体所有权含义是什么?

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定义缺乏明确标准。

《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含义是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然后规定了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程序,这对保护农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利至关重要。但是这个集体成员包括谁呢?谁能成为集体成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农民集体内部关系定义不明确,集体成员的具体法律地位难以真正确立,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为了确保农民集体发挥其应有的主要功能,应尽快明确农民集体成员资格标准。

为了讨论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我们必须首先分析集体成员权的特点,因为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基于集体成员资格,总是与这种资格,换句话说,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定义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定义。

农民集体的组织特征决定了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独特性:

首先,平等。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含义是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即集体成员按照法律规定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置依法属于集体所有权的财产的权利。集体成员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是平等的,无论加入时间、出生顺序、贡献规模、财产投资等,其成员权均为平等每个平等的集体成员权利的总和构成了集体所有权。平等是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重要特征。

第二,安全。农民集体成员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保障。由于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是农民的最终生活保障,一旦农民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他们将失去基本的生存保障,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每个农民都应该具备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资格,即确保每个农民都能拥有农民集体作为最终所有权。

第三,排他性。也就是说,在同级集体中,每个农民只能在一个集体中享有权利,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成员权,即一旦获得另一个农民集体成员权,原农民集体成员权自行终止。

第四,区域性。农民集体是一定区域内农民个人的集合。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区域划分最初是基于地理和血缘关系造成的农民居住地的相对稳定性。因此,在实际情况下,农民集体成员权有一定的区域限制,一定区域以外的人一般不能成为集体成员。

根据上述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特点,我们试图定义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如下:农民集体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集体永久农业户口的自然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以集体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和财产为基本生存保障的自然人,也应当具备集体成员资格。根据其他条件,经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也可以获得集体成员资格。集体成员因死亡而丧失集体成员资格。集体成员在集体财产外取得稳定的社会基本保障的,不再具备集体成员资格。集体成员因取得同级其他集体成员资格而丧失集体成员资格。集体成员明确放弃集体成员资格的,不得非法剥夺集体成员资格。

具体而言,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可概括为以下原则:

1.户籍农业属性原则。

户籍的农业属性原则是指自然人应当首先拥有农业户口。农业户口是成为农村集体成员的前提,因为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由于国家法律、农业人口政策和非农业人员相关社会待遇不平等,与城市非农业人享受社会保障,农村社会成员只能依靠农业生产土地提供一定的生存保障。因此,一旦农业人口因法律或政策的规定而从事非农业职业,他们将失去集体农民的资格。

2.户籍所在地的一般原则。

户籍所在地的一般原则是指农民集体经济所在地(乡、村、组)的自然人住所。户籍登记一般有以下情况:(1)根据历史生活事实;(2)出生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非婚姻、计划生育、非计划生育)子女,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安置:包括因婚姻或收养或国家政策或公共利益需要而被政府强制安置,如三峡移民。

3.基本生存保障原则(户籍所在地例外原则)

基本生存保障原则是在确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时,查看农村集体土地是否需要为自然人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这是解决人户分离、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分离或空户等问题的标准。由于我国农村基本生存保障体系不完善,决定了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方向需要广泛覆盖。除城市居民外,不能享受城市社会保险的公民应在此范围内。只有这样,他们才能与农村城市的二元结构相协调,适应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发展。

4.排他性原则。

排他性原则是指同级集体只能在一个集体内享有成员权,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的成员权。

5.集体自主原则。

集体自主原则是指集体可以根据集体的实际情况,通过成员会议接受或排除一个人成员的身份,但需要特殊保护个人利益,即法律明确规定或根据社会习惯和公平正义原则应接受集体成员,集体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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