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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

思考和建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1)精神损害赔偿对象的适用范围太窄。

《解释》明确列出了受保护的人格权,并没有全部覆盖精神权利,导致限制太窄,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立法的一个缺点。例如,对于贞操权,没有法律对此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强奸等侵犯贞操权行为显然更不利于受害人的心理健康,也会造成更严重的不利后果。贞操权是公民依法自由控制性行为、维持性生活的纯洁性、拒绝非法侵权的具体人格权。与中国不同,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贞操权保护机制。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825条规定:欺诈、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承诺在婚姻以外同居的人,对妇女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因此,作者认为,中国可以大致将人格权和人格权纳入一定的范围。

(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具有合理的法律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当合同违约时,被侵权人会感到情绪损失、痛苦、失望、痛苦等。这也表明,精神损害可能伴随着违约行为。美国《合同法》重述规定,只有当合同违约造成精神损害和身体损害,或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时,才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作者认为,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许多法院案件支持违约的精神损害,如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错误婴儿案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建立该制度是必要的,但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承认该制度的基础上,排除纯商业合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求、适用范围、赔偿金额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商业利润合同中,双方应推定具有较高的商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提前相互预防和处理风险。但是,合同的组成要求、适用范围和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在商业利润合同中,双方应推定具有较高的商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力,并提前相互控制赔偿。

(3)2011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但是,没有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随机性和可变性很大,公民的国家赔偿之路极其艰难。《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在这里,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情况的金额识别非常模糊。鉴于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主观的,以及每种侵权行为本身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作者认为可以建立以下三个原则。

1.限额原则。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设定上限可以防止一些被侵权人利用这个机会钻漏洞,随机要求赔偿,并经常要求成千上万的情况。设定下限反映了国家赔偿的安慰和补偿作用。极低数额的精神赔偿,如要求一元的精神赔偿,不能实际补偿受害人,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可取的。

2.安慰的主要原则。国家赔偿主要起到安慰被侵权人、适当弥补损失的作用。考虑到我国财政收支、经济发展水平和精神损害不可估量的特点,侵权责任法等惩罚性赔偿不适用。

3.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可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适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实际情况,并在上下限制范围内合理增减赔偿金额。

精神损害赔偿是公民尊严和人权的基本问题,需要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基于精神损害的理论分析,主要讨论了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范围,并对精神损害赔偿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国家出台更多的法律法规,不断扩大,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制定具体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逐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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