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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农民集体能成为民事主体吗?

我国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建立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细分为村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三类,根据物权法正式建立的代表制度,这三类主体的代表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组织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说,上述现行有效法律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主体的具体类型是表现形式的划分,主体实现了其权利的组织形式,但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农村土地制度的具体运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谈:

1、农民集体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为了实现农村土地的大规模经营和市场经营,我们还必须使农民集体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即民事主体。但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民事主体类型仅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没有农民集体类型,农民集体与自然人和法人完全不同。那么,农民集体能成为民事主体吗?如果是这样,它是什么样的民事主体?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学术界对此没有统一的认识,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作者认为,农民集体应该成为民事主体。这首先是由中国当前的社会形势决定的。从历史演变的角度来看,传统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本身就是立法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要求的过程。其次,这也是由集体所有制的本质决定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含义是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即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置财产的权利。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集体成员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成员权上。可以看出,虽然农民集体是一定范围内农民个人的集合,但集体农民集体并不等同于农民个人的简单组合,也不同于农民个人。因为,虽然农民个人存在于集体中,与集体有着不可分割的个性。

至于农民集体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可以从调查其形成历史和责任承担方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农民集体是一定范围内农民个体的集合,是人类的集合,不同于自然人。从形成的角度来看,农民集体的存在不仅仅是基于财产结合的事实,而是基于历史和自然原因的自然人的结合,以实现一定的共同生产和生活目的。虽然农民集体的权利以农民集体的名义享有和行使,但实际上是某一地区所有农民的共同行为。其次,农民集体的外部责任仅限于其可处置的财产,农民个人不对集体债务负责。农民集体作为一个共同体,承担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其不因财产债务而破产。原则上,农民集体是不可消除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农民集体不仅是一个组织,而且是一个组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农民集体的法律性质决定了现阶段实现农民集体民事主体地位的唯一途径就是扩大民事主体类型,即突破二元主体理论的传统观念,建立第三类民事主体,直接将农民集体作为民事主体列入《民法典》。如前所述,由于农民集体与现有框架内的民事主体类型完全不同,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如果民事主体类型不扩大,现有的民事主体结构就不能容纳农民集体这样的主体。目前,《民法典》仍处于立法过程中,这使得这种方法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在一个社会中,法律将哪些社会存在确认为民事主体与立法者的主观意志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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