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职称论文网!
法律论文

侵权责任法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

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形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既表现为侵权请求权,也表现为绝对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方式表现为侵权请求权,使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涵盖绝对权请求权,复制民法通则的责任形式不当,其主要困难在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时性、责任原则是否也适用于绝对权请求权。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问题。

侵权责任有四个要素,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过错。其中,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四个要素的核心。但这并不意味着损害事实必须被认为是侵权行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通过对《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分析,我们知道《侵权责任法》试图保护的不仅包括现有侵权损害的债权,而且还保护无损害的产权,但对权利人的产权造成一定的潜在危险。因此,我们认为,侵权责任的建立不应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无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而危及他人个人和财产安全的,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和卖方应当承担排除妨碍和消除侵权责任的绝对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的应用不一定。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范围没有准确定义。对损害导致债务的发生没有异议,但不是没有损害就没有债务,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是无动于衷的。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中(5)恢复原状和(6)赔偿损失自然是有损害的债权,而其他责任形式没有损害。这只是一种观点,我认为其他形式的侵权责任表面上没有损害,但本质上改变了其计划保护的权利的完整性。(1)停止侵权;(2)消除障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是绝对权利请求权。作为侵权责任的形式,这些项目实际上从根本上破坏了绝对权利的完整性。虽然这种损害的结果并没有显示出财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当绝对权利受到损害时。

因此,无论成人损害事实的发生是侵权责任的组成部分,还是否定损害事实的发生是侵权责任的组成部分,都不影响将绝对权请求权纳入侵权责任法作为侵权责任的形式。根本原因是人们对损害的范围没有一致的认定。

(二)侵权责任时效规定的问题。

侵权请求权在一定时间后可能不再享有被侵权人,但绝对权请求权没有时效制度的规定。我们知道,侵权时效的起点是侵权行为的结束,而侵权行为还没有结束,一直处于延续状态,就不会有时效的起点。这样,绝对权请求权似乎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时效规定。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侵权行为处于延续状态,不会发生时效,即绝对权请求权不会发生时效,也不会使侵权行为合法,因此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时效制度的规定没有矛盾。

(3)绝对请求权适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我们都知道,侵权责任的一般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只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原则,不占主体地位。但我们退一步说,即使侵权责任法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绝对要求权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一般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很大差异:第一,适用场合不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具体场合;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作为责任存在的前提;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主要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需要过错责任法。不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能适用于不同的归责原则,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断,这解决了当事人在《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竞争的某些案件中选择物权请求权的尴尬局面。

我国《侵权责任法》非常有必要将绝对权请求权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虽然《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占主题地位,但也有适用空间。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对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有一些规定。此外,通过以上对损害本身的分析,无论损害是否发生,事实是否属于损害,都不会影响将绝对权请求权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这样,无损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或简单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就可以解决侵权责任和绝对权请求权可能发生的困难。对于绝对权的不同救济方式,应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非常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形式的立法和可操作性仍然是合理的。


热门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