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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分析

众所周知,民法是确定权利的法律,同时规定行使权利的规则。既然有具体的规则,就会有违反规则的情况。此时,如果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就需要《侵权责任法》提供救济。《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自然应当规定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形式。侵犯不同民事权利的方式也不同。

一、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民事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来说,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私法中的绝对权利。首先,侵权责任法必须保护私法权利,公法权利(如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其次,必须是绝对权利,包括个人权利和财产权,财产权可分为物权和知识产权。第二,第三方侵犯的债权。虽然这里涉及到相对权利,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应适用于合同双方之间的违约事项,但当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时,可以使用侵权责任法。

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分析,结合《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形式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我们都知道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阻碍排除请求权和阻碍预防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是指侵犯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阻碍排除请求权和阻碍预防请求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知识产权法》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阻碍排除请求权和阻碍预防请求权。

综上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包括:一是绝对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阻碍请求权的消除和阻碍;二是侵权责任请求权。

二是我国有关法律对侵权责任形式的规定。

(1)《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责任形式。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1)停止侵权;(2)消除障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道歉。

(二)《物权法》对侵权责任形式的规定。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四种保护物权的方法:(1)返还原物权;(2)消除危险,消除妨害请求权;(3)修理、重做、更换和恢复原状请求权;(4)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3)《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形式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1)停止侵权;(2)消除障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基本上继承了《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侵权责任形式。《民法通则》除(6)修理、重作、更换、(8)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八项均由《侵权责任法》规定,除修理、重作、更换外,其他项目也体现在《侵权责任法》中。

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形式的立法体例。

虽然《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是确权法,没有提供救济的功能,但在《侵权责任法》出现之前,确实有必要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法》出现后,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法,责任法应以其规定为主,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法应尽可能完善,涵盖《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

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中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得出结论:(1)停止侵权和侵权;(2)消除阻碍绝对权请求权的妨害;(3)消除危险属于绝对权请求权;(4)返还财产属于绝对权请求权;(5)恢复原状和;(6)赔偿损失属于损害侵权责任的形式,由于我国没有人格权法,(7)道歉和(8)消除影响,恢复声誉是对侵权人格权责任的规定,使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能够涵盖其保护范围,更好地发挥救济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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