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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微博著作权相关立保护

(1)知识共享协议。

在国外的立法实践中,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comons)采用了明示版权许可的做法,对我国微博的作权保护有一定的启发。

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提出了所谓的知识共享协议。传统的版权通常有两种极端的形式:一种是保留所有权利,即作者享有作品的所有权利;另一种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作者放弃享有作品的权利,知识共享试图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作者将部分权利转让给公众,同时保留部分权利。知识共享协议允许作者独立保留部分权利,并通过提供多种可选的版权授权方式向公众展示。

笔者认为,在微博中,知识共享协议是由博主自主选择和发布的。微博的实际操作非常简单。本协议可由微博平台服务提供商统一选择确定。在微博用户登录注册、签订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可以确认是否享有或分享其作权,并在微博界面固有位置用明显标识提醒。微博的作权授权方式一般包括:签名-非商业使用-以同样的方式共享模式,允许用户在此基础上增加或删除自己的权利。例如,如果作者不同意转发微博,可以在微博中添加版权声明。所有申请改变微博版权的人不得转载,或系统等电子编程将自动阻止其他用户转发。

(2)现行法律保护。

现行有效规范此类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计算机网络作权纠纷案件的解释》;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判断标准和责任,微博(网络用户)博客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和责任要求,应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案件综合判断。

(3)微博的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来看,微博立法的可能性不大,司法成本也不成比例。只有各部门规范和制约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倡导行业自控,才能有效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传播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微博客户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2011年底,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指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填写真实身份信息,但可以自愿选择用户ID和昵称。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新浪、搜狐、网易等主要网站、搜狐、网易等主要网站的微博都在2012年3月16日实行实名制,采用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方式。如果微博老用户不能进行实名认证,他们只能在技术上发言。这样,他们老用户就不能被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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