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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及例外

侵权形式和微博作权的例外。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应用程序,受到了网民的青睐,但在权利保护方面也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根据有关法律,只要微博内容符合原标准,就可以主张作权。根据《侵权责任法》,微博博主属于网络用户,博主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1)侵犯人格权的形式。

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他人肖像权;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非法侵入他人电脑,截取他人传输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

(二)侵权形式。

侵犯他人的作权和商标权,如擅自数字传输他人作品,避免技术措施侵犯他人数据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认为网站或微博为商标权或识别权,恶意注册与他人商标识相同或类似的域名。

(3)微博侵权的例外原则。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微博侵权的裁量权逐渐借鉴了外国网络法,主要包括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当然,在微博的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微博原作者的声明和微博的转发比例来判断是否侵权。

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平台服务,不制作网站、网络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收到微博用户投诉,告知侵权事实的存在和已经发生,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删除侵权微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行动或故意忽视事实被视为侵权,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平台空间内,也不告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删除哪些内容,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权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如扩散和影响可以让正常理性的人知道和注意,事实像红旗,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假装看不见,不行动,或不知道侵权事实逃避责任,此时,不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删除侵权微博,即使权利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应确定侵权微博的存在,采取行动屏蔽,删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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