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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如何分配个人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国家个人信息民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分散在民法、商法等部门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尚未形成统一、全面、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定义不明确,使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当薄弱,也不能规范政府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只能希望行业自律,使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不受限制的状态,这也导致当今社会信息高度发展,公民对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没有意识,同时,行政机关也无故收集了相关人员的管理,传递了大量不必要的信息。因此,为了突破传统的民法保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保护个人信息民法的立法理念。

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特殊领域,适用于民法的一般规定,但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也有其特殊的规定。市场实体的强弱力量之间的不平衡是个人信息市场的主要问题,因此如何调整这种状态在中国的个人信息立法中尤为重要。在这方面,中国可以从国外成熟的经验中学习,以确保个人信息在信息市场发展下的平衡。

(一)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义务主体。

如何分配个人信息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法律确定个人信息的相关主体,个人信息本人和其他信息提供商应授权和使用,信息持有人可以在信息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信息收集者和用户可分为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公共部门的信息收集或使用必须限制在职权行为或职权范围内,而非公共部门在收集人格信息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2)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权利。

(4)个人信息的权利是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核心,也具有积极意义。各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播和修改。个人信息保护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促进信息流通和社会进步之间的平衡。因此,在赋予个人信息权利的同时,还需要限制其权利,以防止个人依靠个人信息的权利绝对排除他人对其信息的使用。一般来说,个人信息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决策权、决策权是个人信息权利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权利,其适用对象包括未收集的个人信息和已收集的个人信息;(2)查询权、个人信息查询权,也称为信息知情权,是指个人信息的权利或合法处理;(3)个人信息的权利;

(3)规定个人信息收集者和用户的义务。

仅仅通过赋予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保护个人信息本人的权益是远远不够的。个人信息收集者和用户的义务主要包括:(1)解释和提示义务;(2)合理使用义务;(3)合理注意义务;(4)侵权后的补救义务。

(4)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为了实现个人信息权利人的权益,我们必须相应地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目前,学术界普遍认同侵犯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原则,可以为个人信息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

过去,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个人信息在信息时代受到严重侵害。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不仅具有理论基础,而且具有现实必要性。立法的时机已基本成熟,相应的立法程序已经启动。在立法过程中,中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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