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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和两种保护模式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两种保护模式。

(1)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保护自然人的需要。

在一段时间内,各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进入信息社会后,随着信息处理和创建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国家作用的逐步转变为福利国家,每个人的个人信息从出生到死亡都在政府的管理和监控中,几乎无处不在。虽然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掌握可以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高效和方便,但由于这些信息往往脱离信息主体的控制,信息主体很容易受到精神和财产的损害。

为了商业目的,民间机构将收集个人信息。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有两种情况: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和信息主体不知道的收集。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可以确保信息主体在知道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一定的控制。然而,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或不知道的收集在信息处理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危险。

2.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促进贸易与合作的必要条件。

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目前,各国对信息服务贸易的限制主要是限制信息产业的外国投资,实施贸易保护政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控制信息的跨国流通。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时,禁止收集人民参与各种民主政治活动形成的信息,赋予当事人查阅、修改档案记录的权利,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表达和通信自由。

(2)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模式和民法保护模式。

目前,各节日已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并在一些基本原则上达成共识。(1)合法合理的原则,即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必须合法合理;(2)准确性原则,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适当性、完整性和最新性;(3)明确的目的原则;(4)当事人有权知道个人信息是否处理,有权适当纠正和删除个人信息的不准确或非法部分;(5)无歧视原则,即个人信息不能因种族、肤色、宗教差异而自动处理;(6)安全原则,即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丢失和损坏。

1.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模式。

(1)自律主导模式。自律主导模式突出了市场的作用。在收集、传播和存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达成一致。然而,由于缺乏对公共秩序的考虑,个人信息本特定个人信息使用和处理的同意是否具有法律合法性受到质疑。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的基本立场是,作为国家机关,政府应该是社会服务提供商。政府权力的使用应谨慎,不得过度干预市场,为企业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维护其网络霸权地位,巩固贸易霸权地位,维护其国家利益。

(2)立法主导模式。与美国不同,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采用了立法主导模式。其深层次原因是,经过两次世界大战,欧洲国家非常重视公民权利的保护,欧洲公民非常信任政府,认为政府是实现社会保护的必要前提。立法主导模式具有覆盖面广、规范性深、执行机构健全的特点,使该立法能够全面、严格地保护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模式。

(1)一般保护模式的启示。自律模式和立法模式各有优缺点。虽然自律模式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自由的环境,但个人信息保护在市场机制下,使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市场故障的风险和挑战,个人难以真正控制他人使用个人信息,企业难以花费大量的成本保护个人信息。民法努力通过私法自治实现有序的社会状态,强调主体意义自由应受到尊重。目前,我国的信息市场还不完善,主体之间的力量不平衡,没有美国完整的隐私立法,中国还没有建立隐私制度。综合考虑上述原因,为弥补个人信息和民法保护的不足,中国应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

(2)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应注意的问题。我国的信息安全立法正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保证个人信息安全,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立法体系仍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在制定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规定时,我国应协调许多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律体系的关系,具体做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立法规定应与工作场所的自律平衡;二是个人信息保护与行业发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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