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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吗?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之所以能成为资本,主要是因为知识既具有形成价值的自然属性,也具有生产增值的社会属性,即具有资本的双重属性。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出资是一种重要的出资形式,从经济学角度讲,知识产权出资可以作为一种投资行为,是一种资本化的知识产权。知识性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转让或许可的方式为公司出资,由公司根据评估价值确定知识产权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并享有股东权利。

从上述知识产权出资概况来看,可以归纳出其特点:1)不容易估价,也比较困难。相对于其它房地产估价而言,知识产权评估难度较大,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无形属性。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受知识产权时间的限制。所以,很难在实际中做出准确的评价。(2)盈利能力强。在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拥有者利用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资产进行投资,从而获取利益。(3)财产权效力不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也决定于这种情况,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权利,其获取的途径必须通过专门法规的认可和授予。(4)有效性的时限。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时限,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时,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因为这涉及到该项权利的有效性,因此决定是否出资及其取得价值。

二、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

对知识产权出资要件进行研究,首先要确定其出资的对象范围,即出资对象是否合适。从立法层面上看,知识产权可以出资,但各国有关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存在差异。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公司的资本组成,法律条文对此并未做任何限制。那是不是意味着知识产权只要与公司的资本适格理论相一致?在知识产权出资之前,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企业资金主要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形式,非货币出资既包括动产、不动产等实物资产,也包括特许权、债券、知识产权等非现金资产。因此,非货币出资是股东用现金以外的财产来履行出资的形式。

对知识产权主体的适格性应具有确定性、价值的现实性、评估的可能性、利益性和可转让性五个特征。

(1)确定性。确定性是指出资的对象必须能够被特殊化,即以知识产权出资必须将出资的数量、种类、方式等内容详细记录在公司规章等合法文件中。(2)现实性。“现存性”是指知识产权出资的主体必须是既有权利,也是已被承认的知识产权。不得是预期权利,如申请专利、正在审批的商标或正在研究和开发中的技术秘密,也不应该是已消灭的权利,所投资的标的物必须为已取得的价值物,且出资者在法律上具有处分权。(3)可转移性。可转让性是指知识产权出资人对所出资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支配权。若以知识产权共有出资,则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能成为出资方式。(4)评估可能性。即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既具有商业价值,又能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以某种评估形式实施作价。(5)有益性,是指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能够给公司带来好处,即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能够为公司使用,知识产权是否适合公司使用,取决于其与公司业务范围的关系。

就其性质而言,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其权利客体具有无形性。若仅以「知识产权」上位概念作考察,则完全符合上述五个标准之非货币出资标的物之5个标准,但不可轻率地认为,所有符合上述5个标准的知识产权都可以成为出资的标的物。各类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特征,而这些特征也不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可以资本化,有些知识产权由于其本身的性质,作为企业资本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上可见,在使用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充分考虑所出资的知识产权类别,并非所有知识产权都适合出资或由所有者自由支配,出资标的物的范围也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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