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职称论文网!
法律论文

医疗纠纷过程中不完全证据能否被采纳?

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医患双方举证压力差异很大,患方只需提供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而且在过程中被证实有人身损害,医方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或病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与其诊断和治疗无关,常常有较大的举证压力,另外,对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医疗事故的定性、选择鉴定机构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解决目前在收集、保存医疗纠纷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司法鉴定制度。

一、规范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措施与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意义。

随著医改的深化,在医疗机构的具体工作过程中,病历的书写和诊疗资料的保存,都在不断地规范化。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导致医疗纠纷发生时,病人对医方提供的证据表示怀疑,同时,由于缺乏确切可靠的证据,司法鉴定也有困难,为此,建立规范的证据保全措施和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范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措施的意义。

医学产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学证据涉及广泛,部分证据容易灭失,或者容易被篡改,由于医疗机构对医疗业务的垄断,使得当事人难以取得证据,目前医患关系紧张,这也使得医生和病人相互信任程度极低,有效地保全医疗证据,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1.避免原始医学证据被破坏或被篡改的情况。

医生和患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对医疗纠纷中存在着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难以作出直接判断,所有司法鉴定的结果都取决于客观的医学证据,包括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病案和引起病人身体损伤的可疑物品,而且这些证据中存在着易灭失和被篡改的特征,医院里到处都是诊疗用品和药品,因为目标不明确,很可能被取代,如血、药等证物可能因时间原因不能保留,也有病人不能实时诊断,甚至病人已经死亡。所以,在医疗纠纷发生的初期,就是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2.协助法庭调解医生和病人,减少纠纷。

在医疗纠纷中,举证倒置原则给医方更大的举证压力,在医疗纠纷中运用的证据通常来源于医方,患方对证据的信任程度不高,容易产生质疑,引起争议。所以,当医疗纠纷发生时,病人或病人家属有义务配合医方、法院或有关的公证机构,对医疗证据进行固定保全。有效地保全医疗纠纷证据,能使当事人对诊断治疗中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能基本了解自己在纠纷中所存在的过错,减少对相关事实的争议,有利于调解。

(二)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与一般情况下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不同,司法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出现医疗纠纷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医学协会进行初步鉴定,尸检、伤残等级等属于法医学鉴定范畴。当发生事故的技术鉴定时,由法医进行。这一二元制的鉴定模式,决定了医疗纠纷中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差异,医生和病人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模式,医院为了避免行政处罚,尽量避免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选择司法鉴定。这一司法鉴定系统的优势在于:

1.公正和全面。

经医生和病人申请,经法官批准发起的司法鉴定,或双方未提出申请,法官在审案时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也可提起司法鉴定。这类鉴定一般具有明确的鉴定目的,基本确定双方的争议所在,并能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有利于鉴定结果的公正、全面,有较强的法律针对性。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由医学会进行的,医学会内部人员具有较高的医学素养,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鉴定结果不一定能满足司法需求。

2.法官们高度信任。

通过司法鉴定的人员一般都是法医,他们有一定的医学知识,熟悉有关法律,能够考虑到医疗纠纷中的争议点剖析鉴定的重点,同时结合司法需要,使鉴定结论更易于被法官采纳。遇上较专业的医学问题,医学会相关专家需给予司法鉴定人员支持或参与鉴定。

一套完善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可避免因不同赔偿标准而引起的医患纠纷;医师应协助司法部门完成鉴定的认证工作,司法鉴定部门也应注重学习和接受前沿医学知识,通过综合分析医方诊疗方法,得出统一的鉴定意见。

二是当前医疗纠纷证据保全易出现的问题。

现实执行中医疗纠纷证据的固定、保全,仍存在一些问题,从实际出发,法庭可以只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证据保全,并且其启动时间与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可能存在一定距离,这种时间上的空白会导致证据的灭失和被篡改。概括而言,医疗纠纷证据保全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有足够明确的保全证据责任划分。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医疗纠纷证据保全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应当承担责任。虽然有义务共同对有关证据进行保存,但也规定没有按照规定保管、封存有关资料,相关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将不具有约束力。实践中,患方如不配合医方实施证据保全措施,则无相应责任,同时,由中医方出具的单边保存的证据,法庭也不可信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生的举证难度和举证压力,也增加了医疗机构的诉讼风险。

(二)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偏差。

如果在实际医学证据保存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后医生和病人之间没有第三方的见证,则在医学证据保存过程中,任何一方对所保存的证据有异议,则会影响到证据的可靠性。在医疗纠纷过程中,病人可能仍然在接受治疗,不能对病历进行完整的保存,也不能提供新的医学证据,此时不完全证据能否被采纳,也存在争议;紧急情况下,病人可能没有及时记录病历,是事后补充的,此时病历记录由医方在事后书写,是否可采纳也存在争议。

(三)在法律上对保全证据缺乏法律定位。

医疗纠纷发生后,有关证据的保留有何意义,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程序法还是证据法均未明确界定相关责任,只能认定为医患双方为维护各自权益所作的合同行为。没有强制性的。但是,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将证据保全作为医生和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立法上即相互矛盾。

针对医疗纠纷证据保全程序存在的问题,应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为避免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动保存证据,出现医疗纠纷时的空档,以及缺乏第三方作证的问题,当发生争议时,医患双方应选择其可信任的第三方共同参与保存事故,这样,就可以避免关键证据的灭失问题,因为双方互不信任。对于目前的病历资料,应建立封存文件,并由双方及共同的第三方见证人签字盖章,针对目前的病历资料,多采用电子版本或电子版本打印,具有很强的可修性,这一点至关重要。


热门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