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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逃亡致死原因分析。

(一)“逃逸致人死亡”罪名的性质分析。

要清晰地认识一个问题,首先要从这个行为的本质出发。但是,由于对主观方面认识的不统一,使得“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态度与陈述,本人在此简单分析了几个主流观点:

1.结果加重犯说。

从刑法典中有关规定看,试用期加重情形有两个条件:第一,基本行为与加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认为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加重结果;第二,对加重结果的产生具有可预见性。车祸发生后的逃逸行为与一般的逃逸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可能性和发生率比较高,这是不容置疑的。因此,这一观点最直接、最明确地体现了立法目的。

2.情节加重犯说。

该观点可通过在刑法所规定的梯度量刑中寻求相关的理论依据。一般可认为“逃逸致人死亡”是情节加重的一种表现,属于逃亡,以逃避有关法律责任。其行为、罪过均同其它罪相一致,只是情节不同,因而判处较重刑罚。它的后果也属于情节,因而把“致人死亡”作为情节处理也是有根据的。本文作者比较赞同这一观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该论断避免了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争论;二是支持对“致人死亡”中逃逸行为的相对独立性。

(二)“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构成分析。

根据《刑法典》及《解释法》的规定,肇事肇事者因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致人死亡,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律规定的定刑。审判实践中,在认定“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要件。

一是交通肇事者必须以交通肇事罪发生为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必须主动采取逃避行为,主动逃避。第三,犯罪人的逃逸具有主观意志。

2.必须符合"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释。

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者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选择逃跑,使伤者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致其死亡。这一条款很清楚,不能把这种情况和其它情况混淆。

3.逃逸行为和受害人死亡在刑事法律中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如果受害人是交通事故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就必须导致受害人死亡。如果受害人的死因是其他因素所致,那么不能将其定性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二是要先发生在行为人之前的逃逸行为,然后是受害人因逃逸行为而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二者之间是一个连续关系,这种情况不能定性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要用其他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如何认识与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有关的问题,是分析这种情况需要面对的最重要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与其它罪名的区别;二是“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法律适用问题。

1."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关于《解释》和《刑法》有关“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学界理论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主要是由于其与间接故意杀人犯之间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客观地说,行为人对致伤人死亡具有间接故意,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认为只有受害人受到伤害,在主观上应属过分自信的过失范围。就客观方面而言,假设行为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则行为人在受害人人身危险过程中处于排他性的支配地位,排除了他人对受害人进行救助的可能性,其人身安全完全依靠行为人的及时救助。不过,「因逃逸致死」并不能形成「排他」状态,多数情况下,伤者有可能得到别人的救助。因此,“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2.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目前,对《刑法典》第133条和《解释》第5条的具体适用问题,存在着许多观点,争论颇多:

(1)只有在交通肇事罪中才可适用。根据这一观点,肇事者明知受伤人有生命危险,却犯下交通肇事者故意逃避法律制裁,造成受伤人员死亡、交通肇事者蓄意转移遗弃身负重伤的受害人,致其死亡的,应当将交通肇事罪定为7-15年监禁。这一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在现实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许多肇事人在得知受害人已严重受伤,迫切需要救治,且行为人当时对被害人生命具有排他性支配地位的情况下逃逸。如肇事者肇事后,将被害人带到荒野弃草或在路边草丛内,因转移行为而不能解救受害人,由此产生排他性支配关系,但是,如果肇事点本来是在移置之后同样或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发生,使不能区别两者在形成对法益保护的专有关系。不能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处罚,要了解到立法的原意实际上包括这一情形,即从刑法条款中可以推定:如果发生此类情形,还是以交通肇事罪处理。

(2)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均可适用。该条款同时适用于交通肇事后逃亡,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同样也适用于由间接故意造成死亡的情况,但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在此范围内。有人认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并不能排除其对受害人死亡后果持一种放任态度,但这属于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的追责,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如果犯罪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使受伤人脱险,致人死亡,应当作为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一观点排除了蓄意杀人的情形,但包含了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

(3)仅适用于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交通肇事逃跑的案件。本条款仅适用于因交通肇事者逃避因疏忽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因故意致人死亡。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是比较合理的,这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致的。车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分为肇事期和逃亡期两个阶段:肇事期和逃跑死亡期。而“逃逸致人死亡”其实是肇事行为的延伸,是加重情节。如前所述,虽然间接故意在主观上存在,但在实践中也要考虑到行为的客观方面。比较了“逃逸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刑法典》和《解释法》的规定仅适用于交通肇事后逃跑时因疏忽大意造成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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