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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般说来,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严重伤害、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及逃逸责任的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对交通肇事者的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对于交通肇事者的主观恶意分析和责任的认定具有积极意义。一般把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视为不作为。主张行为人有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的义务,但不履行义务,选择逃逸,造成严重后果。但实际操作中,行为人不仅违反了上述各项义务,而且还存在着对该行为的主观恶意。有一些案例是,虽然犯罪人采取了手段,但同时也违反了某些义务。所以,虽然大多数情况下,逃逸行为与不救行为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行为人在履行救护义务的同时,仍会构成逃逸,如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逸等。

对其性质进行分析,应从是否存在逃逸的实际行为中进行分析。《刑法典》对此也有法律依据,根据《刑法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有犯罪情节的逃逸;二、加重情节的逃逸;尽管三者在定罪和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内在内涵不同,但逃逸的方式是共有的,都是主动采取逃亡的措施,而不论其动机如何,其本质都是作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责任认定。

正如上文所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是具有主观故意的一种行为,这种认定不能同一般交通肇事一样,应从重处罚。虽然我国刑法典有关规定是责任认定的基本依据,但也要结合具体情形认定,笔者认为应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入手,加以阐述。

1.履行援助的义务,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肇事肇事者在撞伤他人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逃离案发现场,医护人员得及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这一情形下,行为人虽形成了逃逸行为,但并无主观恶意。只是因为想逃避责任,在现实中却表现出了急救伤员。所以对此情形,在认定责任时,应当从宽处罚。

2.逃逸后主动投案,但逃避治疗伤员。

一些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应构成逃逸,其理由是行为人选择主动投案。但是,这种观点在本质上违背了我国立法的本意。该法将逃逸行为为加重情节在法律条文中加以规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这类事故的逃逸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使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援而死亡。所以,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就成了理所当然。但因其逃逸后投案,依刑法予以减刑也应予以考虑。

3.逃避法律责任和逃避治疗伤员。

这是现实生活中最为普遍的现象,行为人在主观意志方面基本上就是这两者的结合。鉴于这种情况,当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量刑范围内予以从重处罚。假使其造成受害人死亡,即构成逃逸行为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4.回避而不是逃避责任。

有时候,行为人在现场遭到受害人亲属的围攻,实施报复,暂时躲避,或者把受害人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害怕家人报复而暂时躲藏,随后又主动到案。在此情况下,应将逃亡与暂时性避难区别,行为人既没有逃避抢救的义务,也没有法律责任,因而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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