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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

劳动力派遣最早起源于欧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雇佣方式。劳动派遣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派遣劳动者中相当一部分为农民工三方,包括派遣单位与实际雇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在实际使用中,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存在着三种法律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和实际雇佣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

三方主体中,派遣劳动者面临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双重监管与压力,是弱势利益博弈。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他们学历偏低,许多还是文盲、半文盲。当法律权利受到侵犯时,面对三种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用人相互推诿、用人、用人单位,她们往往陷入维权的迷局:或四处奔波,或求告无门放弃追索,或采取极端手段争取权益,这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许多隐患。所以,对劳务派遣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进行研究,并探讨其权利保障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近几年来,我国的劳务派遣业像快餐业一样迅速发展起来,大大减轻了就业压力,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由于司法的低效、行政监督的缺失、用人单位为“经济人”的趋利避害等原因,使劳务派遣业发展无序,“规模扩张、责任不明”,使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主要表现是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日益增多:

(一)职业稳定性感觉。

工作稳定性是一种安全感的体现。Maslow认为,人有五种需求,其中包括对安全感的需求。也就是说,安全是人类内在的需要。同时,职业稳定感也是一种职业安全感的体现。劳动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先天地被视为单位的“外来者”或“二等公民”,其身份受到歧视,对其无动于衷,在单位里缺乏应有的尊重和发展空间,干得再好,也无法取得更好的发展。就算是第一线的业务骨干,必要时也会因为暗藏的“临时工”烙印而被单位以“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有重大改变”为由,轻易予以解雇。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献身于知识界和青春的光阴,但是等待他们的却是下岗的命运,使他们缺乏最基本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劳动力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任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现象,使一些劳动者无法进行长期的职业规划,心不在焉。

㈡同等报酬。

在国际社会中,同工同酬是工资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合同法》第63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劳动者享有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无同一种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标准。“依法保障派遣劳动者同企业正式职工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但是,在现实中,“同工同酬”对于被派遣劳动者而言只是个虚梦。与雇佣单位同岗位正式员工相比,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普遍存在,有些甚至只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甚至更少。根据某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同样是在一线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平均只有用人单位职工的81.52%。其基本工资低,尚无法"入选"评先进,无法申请困难补助和假期津贴。"同工不同酬"是违反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利和劳动法律关于工资分配问题的明确规定。

㈢克扣、拖欠工资和各种费用。

工资性薪酬是雇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报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应按月向劳动者本人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但现实中,由于“经济人”逐利的特性,许多劳务派遣单位都在对劳动者工资进行洗劫,好处:首先和劳动者签订自己设计好的格式合同,再设法取得劳动者应得报酬的凭证,这是一次又一次,事后又和用人单位推脱,让劳动者找不到出路。雇主,雇主无故占有大量劳动者的血汗钱之后,又改头换面再立门户故伎重演,原单位就销声匿迹或任其破产。例如,在海外渔船上打渔的众多工人就屡见不鲜,冒着生命危险远赴海外作业,回国后派遣单位(有许多实际上只是小船公司)以结算为由,将其拖入大海,并将其拖入大海;此时,船主们更多地中招;一部分渔民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最后落到了一张判决书或调解书,还有许多连走法律程序最基础的证据都没有,只能眼睁睁看着派遣单位领导不断“爆发”。另外还有个别渔民以绑架、伤人等极端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往往面临着从甲方提取巨额款项后“跑路”的困境。

㈣滥用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滥用在一些行业和企业中十分常见,包括一些国有大企业和跨国公司。多数情况下,收益是唯一考虑的因素,至于是否是“替代”“辅助”,“临时”职位等,被抛之脑后。误用派遣的另一种形式是反向派遣,其目的是在降低成本、控制风险、逃避责任、实际上,用人单位先决定需要多少雇员,什么样的员工,再找一个劳务派遣公司,雇佣员工应按照自己预先设定的标准,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再"定点"派往本单位。此类借调人员利用劳务派遣逃避法律责任、规避法律规定的“高招”,经“专家”培训后被众多企业竞相仿效。加之《劳动合同法》对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行业和岗位没有任何限制,从而导致了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人数大幅增长。劳动力派遣已经进入了正常的劳动领域。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的用人单位类型既包括各类所有制的企业,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力派遣滥用现象客观上普遍助推了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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