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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基因隐私权侵权人的侵权认定问题

遗传隐私在我国有必要受到法律保护。

尽管仅规定了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民事权益,但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虽然目前尚未涉及公民个人的基因隐私权,但从我国法学界、立法部门、司法机关等方面所做的努力来看,遗传隐私权的民事立法保护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初步探索:1998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国,基因资源得到一系列保护。为此,对基因隐私权进行民法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其必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保护遗传信息的价值。

如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基因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科学领域。医疗领域中,随着基因诊断、基因预测、基因治疗、基因药物的发展和基因移植技术日趋成熟,而在战胜白血病、癌症等疑难杂症方面,人类又有了新的突破;在生物学领域,成功克隆了多利羊,使人类在解决各种濒危物种灭绝的问题上找到了方向。基因巨大的商业价值不仅在于它推动了与其相关的一系列产业链的快速发展,还在于基因自身所拥有的价值。

第二,它有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

遗传隐私权是基因信息与隐私权的综合体现,它兼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性质,承载着个人外在人格尊严和潜在财产价值,是一个人内在属性的象征。到了后基因时代,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成熟与普及,这种内在的特性,仅仅需要一滴血,一根头发,可以说,只要有一个细胞,就足够暴露出其基因隐私权。举例来说,如果雇主知道某个求职者携带了一种致病基因,那么这个应聘者就会失去这个工作机会,这就是2009年6月佛山市公务员考试体检中被称为“第一反基因歧视案件”的典型案例。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基因技术,以造福人类。

遗传信息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具有潜在价值的资源,它与国家经济利益及国民健康息息相关。为此,许多发达国家以生物技术的转移和扩散为借口,争相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激烈竞争,疯狂地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上个世纪末,我国连续发生“徐希平”事件和“百岁老人基因采血”风波,不仅使我国基因资源大量流失,而且还严重侵犯了我国公民的基因隐私权。因此,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对基因信息进行民法规制,在充分保护基因隐私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利用国家强制力,协调好公民个体的基因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使基因资源与基因技术造福于人类。

对我国基因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民法典》,在人格权部分,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其内容包括基因隐私。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民法典立法中应吸取《民法典草案建议书》中精华的部分,例如,应采取两种直接保护方式:一是人格权利请求权的行使;二是侵权请求权的行使,以及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丰富人格权的内容,明确了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对基因隐私权作了专门规定,这样,我们的公民就能拿起法律武器,迎接基因技术的普及所带来的挑战。

第二,确立我国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一,要确立同意原则,即,对于个体公民的遗传信息,是否要进行基因测试,公民个人的遗传隐私利益是否会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本论文认为,无论是遗传隐私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使用何种手段,都必须事先取得基因隐私人的同意,并要根据基因隐私人的意思,在他们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们同意的方式收集他们的基因信息,使用它们。二是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即基因技术的运用,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德。与此同时,我们也有必要限制使用基因信息,以便它能最大程度地造福人类社会。

(三)在我国明确规定遗传隐私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遗传隐私者不仅能够消极地保护他们的遗传隐私,而且能够积极地声称自己的遗传隐私,最重要的是,基因隐私保护者有权要求他们将基因隐私被侵犯作为要求,直接诉诸法庭。关于遗传隐私人的义务,主要是不能随意滥用自己的基因信息,对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例如,不能滥用基因检测技术来筛选胎儿性别,这样就会打破人类性别比例的平衡,影响人类的繁盛。

(四)基因隐私权侵权者的侵权认定以及对其侵权责任的承担。

就基因隐私权侵权人的侵权认定问题,本文认为,对侵权人侵权采取一般侵权原则进行认定比较合理,也就是说,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存在,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客观上对基因隐私权人造成损害,侵害结果与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基因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认为可采取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这一过程中,财产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救济,主要依据侵权人的侵权原因,具体情节,获利情况,由权利人造成损害后果等综合因素确定赔偿金额,非财产责任是为了达到抚慰遗传隐私者和弥补个人利益的目的;非财产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进行赔偿;破坏遗传信息材料,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等。

(五)完善《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法院应受理对基因隐私权直接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得进行公开审理。

尽管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已明确规定了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但对基因隐私权的保护还未涉及。这样,必将使公民的基因隐私权不能得到直接的司法救济,或者将再次沦为依赖于其他人格权进行救济的无助状态。因此,在《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中,有必要对公民享有基因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对公民个人因基因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依法受理,支持基因隐私权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为这涉及到基因隐私权人的基因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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