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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基因隐私权是什么意思?

一、有关基因隐私的概念。

㈠基因隐私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遗传隐私的定义。

要对基因隐私下一个定义,实际上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基因信息和与其基因信息有关的、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私人活动而不为他人所知,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

2.遗传隐私的性质。

第一,基因隐私是一种人格权,根植于隐私权,是个体人格尊严的内在体现。第二,基因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基因隐私权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隐藏自己的基因隐私,使用它,处置等,只要不影响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任何人都有义务不侵犯,作为不作为的法定义务,违背这一法定义务就构成了对基因隐私权的侵犯,例如偷窃、刺探、擅自发布,不合法地使用他人的基因隐私,以及各种利用基因隐私进行工作、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基因歧视行为。

㈡基因隐私的构成要件。

1.遗传隐私的主体。

遗传隐私,其内涵由基因信息和隐私两部分组成,因此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在自然人范围内,基因隐私权的主体外延应当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包括胎儿与死者。

2.遗传隐私的对象。

遗传隐私的客体,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对象,它包括个体的遗传信息以及与其基因信息相关的非损害公共利益的私人行为。这是公民个人私权利的范畴,是公民个人自由控制、个人基因隐私管理的前提。在这些活动中,不损害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合法、合理地隐藏、使用、甚至无偿捐赠或有偿转让其遗传信息。

3.遗传隐私的内容。

遗传隐私的内容主要涉及公民个人在控制、管理自身基因信息时的权利和义务。为使隐私权人能够充分、合理、合法地行使其权利,参照一般隐私权的内容,基因隐私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对基因信息的知晓权、也就是说,遗传隐私者有权要求他们在被检查后获得其遗传信息,不能隐瞒或欺骗相关基因信息;(2)基因信息不对称,即基因隐私权者有权隐藏他们的基因信息,对他人一无所知或拒绝进行基因检测;(3)基因信息利用权;也就是说,遗传隐私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遗传信息有偿转让或无偿捐赠,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4)基因信息同意权,即基因隐私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或禁止他人使用其遗传信息。(5)基因信息维护权,即基因隐私权人对自己的基因信息享有的权利,当其基因信息被他人侵犯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美国、德国关于基因隐私法的保护情况。

(一)美国关于遗传隐私的民法保护状况。

在全球范围内,美国是最早、最完整的基因隐私保护国家。追溯到1996年,新泽西州立法机构就颁布了法律,禁止基于遗传信息的遗传歧视,这一法律主要针对一个家庭的遗传疾病史进行遗传歧视。同一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保险转帐与责任法》,该法案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已有的疾病情况对风险进行评估,并规定“遗传信息”不是已经存在的疾病,除非它已经出现了疾病。2000希拉里总统签署的第13145号行政令明确禁止联邦部门和有关机构在雇用员工或为其员工晋升提供遗传信息或强迫员工进行基因测试,在执政期间,他也说得很清楚:“基因草图绝不应该成为毁灭、歧视和侵犯他人隐私的工具。

㈡德国关于遗传隐私法保护的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对过去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在维护人格尊严方面出台了许多新的法律法规。自2001年起,德国就推进了基因测试立法,并于2009年通过了基因诊断法案,在签订劳动合同或保险合同时,雇主或保险公司等没有权利要求基因检测结果,但是,如果申请的职业涉及到其他的人的生命,就需要飞行员等的基因测试。德国联邦议会于2009年4月24日发布了最新的遗传法。该法规定,在婴儿出生前,可因医疗原因进行检验;而出世后,父母因性关系不清等原因要求进行检测,违者将处以5000欧元的罚款。

(三)美国、德国基因隐私权民法保护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基因隐私权的民事立法保护概况可知,美国、德国对基因隐私权的民事立法保护都比较完善:美国、德国均采用直接保护的方式对基因隐私进行规范。相对于国外,我国有关基因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尚待加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基因技术还没有完全成熟,基因技术的应用并不普及,加之我国民事隐私权立法的滞后,使我国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手段出现了难以弥补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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