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劳动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呈现出上升趋势,并产生了许多新的特点。为了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使经济建设快速有序,完善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尤为重要[1]。
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恢复,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1. 劳动仲裁法规的有关立法规范不高,内容不完善。
我国劳动仲裁立法制度主要是以《暂行条例》、国务院各部位、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为解决方案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一个以普通劳动者为主的人口超过10亿的国家来说,劳动资源丰富,劳动关系层次多,复杂性强。这样的立法规格非常不相称,但对于《条例》的立法形式,立法规格不够,导致劳动仲裁权威性低,相应的立法内容粗糙简单,可操作性差。在一些地区,立法没有系统的科研,差异大,内容不完善,导致劳动仲裁达不到目标。
2.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完善。
中国从上个世纪开始 80 自20世纪末以来,国家没有特别增加劳动仲裁机构,随着越来越多的劳动力涌入城市,劳动仲裁事务越来越多,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只能从其他行政部门转移人口,导致劳动仲裁人员无力工作,相应的劳动仲裁机构不完善。
3.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劳动仲裁程序制度是:企业调解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法院审判“一调一裁二审”程序制度,劳动仲裁是必要的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从仲裁,向人民法院上诉,导致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协调、费时费力,不利于仲裁机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