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律制度
在某种程度上,美国“家庭学校”的成功合法化可以被认为是美国法律制度的漏洞。在“家庭学校”出现之初,实力仍然很弱,无法影响立法机构建立新法或修改现有的义务教育法,使自己合法化,只能以司法形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美国的司法制度包括联邦和州。通常,联邦法院一直支持各州开展义务教育,其判决先例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不利于“家庭学校”,因此很难将“家庭学校”解释为合法行为。因此,“家庭学校”的创始人和支持者主要通过寻找各州义务教育法的司法解释为自己辩护,通过影响各州的司法判例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
自19世纪中旬以来,美国的公立学校运动席卷了全国,使儿童在公立学校接受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各州相继建立了义务教育相关法律;20世纪上半年和中期,很少有人关注义务教育法,因为在此期间,美国基本实现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很少有案件质疑这类法律或钻这类法律的漏洞。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家庭学校”的繁荣使家长们对自己的行为合法化产生了强烈的诉求。调查发现,虽然美国各州的义务教育法有许多类似的规定,但在具体表达上仍存在一些差异,最重要的是,家庭教育的规定不均衡,差异很大。其中,14个州的法律根本没有提到家庭教育,只是说他们可以在私立学校接受教育;15个州明确提到了家庭教育的某种形式;剩下的21个州的法律出现了“其他地方的同等教育”、“私人教师进行的教学”一词表明,这种说法可能被解释为法律承认的家庭教育。[7]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家庭学校”家长采取的最有效的策略是辩称“家庭学校”是一种私立学校;或者与明确认为合法的私立学校签订合同,认为“家庭学校”是私立学校教育的延续,也是一种合法的教育形式。例如,1983年,罗姆希尔德起诉乔治亚州政府案(Roemhild v. State)乔治亚州高级法院的判决认为,父母选择让孩子接受家庭教育是合法的,因为国家义务教育法有许多模糊的地方,没有明确界定如何为一个人提供普通知识教育;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如何形成一所“私立学校”。
“虽然我们同意‘学校’将使人们清楚地注意到为儿童提供的有组织的教育形式,但法律及其相关权力机构并没有明确表达这种教育的范围、性质和地点。例如,这个教育场所必须是一个“机构”吗?、每年都有新生进来,学生毕业后离开,还是家长可以在家教育孩子?这种“学校”是应该让学生每年按照一定的顺序取得进步,还是应该依靠自己的步骤来发展?这种“学校”必须提供哪些设施,如图书馆、教室、体育场所等。[8]
在“家庭学校”支持者的共同努力下,“家庭学校”通过司法案件中的解释和新法律的建立得到了美国各州的认可。
同时,他们也做出了必要的妥协,即开办“家庭学校”是合法的,但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监督。例如,在乔治亚州,法律明确允许父母在家教育孩子,不需要在普通的公立或私立学校学习,但也必须满足一些要求,包括提交学习计划、申请学习场所、开设阅读、数学、社会研究、科学等必要课程,确保每年180天的教学时间,每天4.5小时的教学时间,家长有中学学历或教师资格证书。这种必要的妥协策略也有助于促进“家庭学校”的合法化进程,因为虽然“家庭学校”的支持者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也应该看到,“家庭学校”的反对者,包括学区管理者和教师组织,仍然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旷日持久的立法和司法游戏不利于“家庭学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