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方法。
为了探索适应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现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仲裁制度,必须改革和完善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健全的劳动仲裁制度。为此,根据我多年的经验,我发现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 实行“裁审自选”的劳动仲裁制度。
一般来说,裁判自我选择通常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来说,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中的有关仲裁条款书面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仲裁不达成协议的,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原来的“一裁二审”,该方法采用了“双轨制”的理念,改变了原来的“单轨制”仲裁程序,大大提高了仲裁效率[2]。
2. 劳动仲裁应当扩大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劳动争议的情况,积极开展各种仲裁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使更多的人有权仲裁,扩大劳动仲裁的范围。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就业、调动或者辞退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变更或者终止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卫生或者安全引起的劳动争议;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引起的劳动争议;女职工或者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引起的争议;职业技术教育引起的争议;员工生活福利引起的争议;员工劳动保险引起的争议;工作环境或者劳动保护引起的争议;惩罚或者奖励引起的争议;其他劳动争议。
3. 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
与国外仲裁机构相比,我国劳动仲裁机构还不成熟,但劳动仲裁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是拥有完善的劳动仲裁机构。因此,劳动仲裁机构的建设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条件。要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不仅要有县、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还要有省、国家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机构的设立,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劳动仲裁的日常工作。国家和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劳动法确认其职权和职责。
4. 发展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为了弥补会议案件处理的相关缺陷,可以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实施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已有20多年的历史。根据相关实际效果,该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的权力脱节问题,扩大劳动仲裁的相关影响,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仲裁制度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我国必须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好实施:
一是扩大仲裁员队伍,提高仲裁员选拔资格。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工作职责非常重要,因此其选拔任命关系到劳动仲裁队伍的公平性和整体素质。因此,必须提高劳动仲裁员的选拔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才能选拔出真正有用的劳动仲裁员。劳动仲裁员的选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知识结构。对于新当选的劳动仲裁员,他们不仅要有劳动仲裁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处理各种劳动纠纷的能力,学会运用自己的知识;政治作风正派,支持党的领导,素质优良;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具有国家颁发的劳动仲裁工作许可证;对于招聘的仲裁员,要加强学习培训,在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相关仲裁职能。
二是正确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制定合理的仲裁规则。劳动仲裁庭的组成应当公平公正,能够坚持劳动仲裁法律法规。其组成包括:①双方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推荐一名首席仲裁员;②双方共同选择两名仲裁员;③对于简单的案件,只能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员必须由双方共同推荐或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对于仲裁规则,由劳动部门制定。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与仲裁规则相匹配的案件处理规则。这些规则应包括总则、仲裁参与者、仲裁程序、仲裁相关时间、费用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仲裁工作的开展[3]。
5. 结束语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劳资矛盾也急剧上升,而我国相应的劳动争议法案明显滞后,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根据多年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经验,提出了解决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方法,以便在劳动争议仲裁改革中做出相应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