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中应当考虑的新手段、新方法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在考虑教育矫治手段时,也应根据违法行为适用不同的手段。
根据劳动教育制度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范围,当违法行为严重时,教育矫正年限不得超过一年,应当采取集中矫正的方式;当违法行为较轻时,可以采用开放的教育矫正方法。这两种教育矫正方法可以单独或共同使用。
(1)可选择集中矫正的方式
集中矫正应改变劳动教育,限制人身自由作为唯一的惩罚方式,非法行为教育矫正应注重教育矫正,限制人身自由是非法行为人的教育、矫正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使非法行为人在完全封闭的军事管理氛围中,接受教育,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不是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惩罚措施。
集中矫正场所应采用军事管理模式,能保证教育矫正人员的正常工作和休息,不得像劳动教育场所、拘留中心、监狱等场所建设管理,因为教育矫正人员需要得到意识形态教育矫正,应像寄宿学校建设规划集中矫正场所。集中矫正场所应配备能够教授专业劳动技能的教师、能够实践劳动技能的场所和相关设备。应有一个干净、卫生、干净的生活环境,使教育矫正人员享有充分休息的权利,以及一个特殊的娱乐场所和图书馆,而不是高墙、高压电网和其他设施。教育矫正人员应在活泼、积极、积极、向上的氛围中接受教育矫正,并区别对待被剥夺人身自由和被拘留的情况。
在教育矫正期间,被教育矫正人员需要回家探亲或者有重大事项需要离校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离校,不得采取过多限制。被教育矫正人员可以安排适当的劳动来纠正不劳而获的不良习惯,保障被教育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享有正常劳动和休息的权利。
一旦能够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在思想矫正方面表现良好,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应及时解除集中教育矫正,改为开放教育矫正或完全解除教育矫正。
(2)可采用不集中矫正的方法
开放式的教育矫正方法是针对违法行为较轻的行为人,或者是集中教育矫正后表现良好、思想认识达到一定标准的教育矫正人。
开放式教育矫正场所应与集中式教育矫正场所分开,不得将教育矫正人员混合在同一教室或场所,避免相互影响,给教育矫正工作带来困难。开放式教育矫正场所应像普通学校建设管理一样,学校仍采用军事管理,教育矫正人员每天到指定地点学习,节假日按时休息,尽量避免过度体力劳动,同时提供丰富多样的生存技能,由教育矫正人员自由选择和完成技能学习,使其在教育矫正期结束后,可以有技能,可以有新的生活,不再走违法犯罪之路。
在开放式教育矫正期间,教育矫正人员应每月按时写出思想动态、进步和感受,并提交教育矫正学校统一收集,作为判断被教育矫正人员是否取得意识形态进步的标准之一。由于接触教育矫正人员时间不多,教育矫正思想状态和各方面困惑难以第一次发现和帮助,在开放矫正中,应积极联系家庭和居住社区,采取家访,与教育矫正人员交谈,了解教育矫正人员的思想矫正状态,确定教育矫正的进展,进一步决定是否解除教育矫正或延长(当然,延长不超过一年)。当然,在家访、走访等方面,应注意保护教育矫正人员的隐私和合法权利,不得擅自扩大教育矫正的知情范围,以便教育矫正人员顺利完成教育矫正后进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