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欧美为代表的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及比较分析
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正在通过区域贸易协定,WTO多边框架积极推进数字贸易规则新体系的制定和完善,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建立了具有全球约束力的规则体系,掌握了数字贸易规则的领导和话语权。5美国通过国主导TPP,USMCA贸易协定建立了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形成了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美式模板”;而欧洲则通过了TTIP等待协议建立相应的“欧式模板”。美国数字贸易发展起步早,基础设施完善,数字技术领先,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领先地位,也是第一个将数字贸易与数字经济分离,率先提出数字贸易的概念,是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领导者,也是相应规则的重要制定者和设计师。美国贸易规则的制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美国基因。美国正在寻求现有WTO在此框架下,积极推进双边谈判和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积极推进制度改革,巩固自身数字贸易优势,基本形成反映美国数字贸易意志和优势的规则。2017年,美国提出了促进数字贸易的基本要素报告,其内容包括倡导数据传输永久免关税,促进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提倡网络开放,维护数字贸易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数字贸易标准化、制度化,但难以在全球推广。二是巩固理论研究。美国不仅率先划分数字贸易的基本含义和内容范围,而且为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始终走在世界前列。例如,2013年在美国和全球数字贸易1中率先界定了数字贸易的定义和范围。2014年,国内贸易纳入美国和全球数字贸易2,扩大数字贸易范围。2017年,数字贸易关键壁垒将互联网销售和在线服务纳入数字贸易范围,全球价值链中的数据流纳入数字贸易范围,概念更加广泛。三是主导贸易谈判。美国的数字贸易发展得很早。在制定现有的数字贸易规则时,美国有很强的发言权,在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使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符合美国自身的实际利益。通过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谈判、双边贸易谈判、多边谈判和区域谈判构建了新的数字贸易协定或规则体系,包括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它是美国利益优先的主要模式。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美国和欧洲掌握了发言权,两者在数字贸易发展的目的上趋于一致,但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概念与个人隐私保护存在很大差异。美国积极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确保数据自由流通”为了维护美国企业和消费者的核心利益,宣传信息和数据自由的立场,明确反对数字存储本地化。相对而言,欧盟对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更加谨慎,更加注重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维护。隐私保护被欧洲人普遍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人权和消费者权益。在欧盟制定的《数据保护指令》(1995)中,明确禁止个人数据输送到不符合欧盟标准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同时,相关数据需要第三国建立数据保护机构,注册后才能使用。在特定条件下,隐私数据的使用需要欧盟委员会的批准。6欧盟的核心主张是,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前提是确保数据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同时,跨境数据应存储在国内。只有当其他非欧盟国家或地区的数据监督或保护达到一定条件时,才能传输。2017年,欧盟通过了《数字贸易战略》报告,明确反对数字贸易保护,禁止强制数据本地化,强调保护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