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与超越: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的比较。
《民法通则》平等说与商品关系说的内在一致性。
法律理论是一种具有历史连续性的知识体系。思想没有新的,思想在借鉴和继承中发展6
。平等理论和商品关系理论是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结果。同时,平等理论和商品经济理论也具有内在一致性。
在马克思看来,平等绝不是一种超时空的社会现象,也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东西,而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必然产物。然而,社会经济关系作为平等现实的基础,有其自身的特殊定性。也就是说,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反映了交换价值的内在运动过程。交换价值制度,或者更准确地说,货币制度实际上是一个自由和平等的制度7。
古代世界的经济结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不是基于交换价值的经济。平等只能反映商品经济关系及其法律权力的表现,以交换价值为主导地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仅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其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自由和平等作为一个纯粹的概念,是交换价值过程中各种要素的理想表现;自由和平等只是法律、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另一种再生产物。这种情况也得到了历史的证实。7478。从历史上看,正是在现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运动过程中,平等已成为社会进步日益迫切的法律权力要求,从而提出了以法律形式建立权利平等的要求。
在商品交换关系中,交换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合同关系本身就是双方平等和满意的产物。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平等,法律假设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如果自由因素或与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或商品交换的内容有关,则平等与商品交换的经济形式有关。就商品交换本身而言,它是社会平等的充分实现。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关系有三个规定。一是交换主体处于同一规定或平等地位。二是交换对象具有同等价值。商品交换活动遵循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第三,商品的自然差异是交换主体之间形成平等社会关系的动机。由此可见,平等要求和主体的平等地位不仅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商品经济的必然前提。因此,商品的自然差异是交换主体之间形成平等社会关系的动机。商品经济的必然前提。
以上是从商品经济的一般特征来分析平等和商品关系的一致性,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商品关系完全来自前苏联,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来自民法的等价原则,平等包含在历史经济关系中,西方人才人权、人类理性等平等路径完全相同。因此,其讨论仍遵循前苏联法的逻辑,从价值法的角度解释民法的必要性和当事人的平等。
如何理解商品关系理论的缺陷。
一般来说,商品关系理论存在一定的缺陷。
商品关系理论最受批评的是人身关系民法调整不够重视。民法是基本经济法(或基本财产法)。它是从社会经济生活的全局出发,规定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共同主要原则。
这一观点揭示了民法的经济调整功能,但它过分强调了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一面,而忽视了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一面。此外,它试图将财产继承等非商品经济关系排除在民法之外,并有阉割民法的倾向。
其特点是提倡简化民法,将民法所包含的内容简化为商品关系。主体制度被理解为商品所有者,客体制度被理解为商品,商品交换被理解为行为的制度内容。笔者认为,虽然这反映了市场经济的特点,但忽视了人身利益的保护和宣传,是主体和客体的结构。人是社会动物,在行动前必须先组织,所以从逻辑上讲,民法首先是组织法,这就要求人的价值高。
将民法定义为调整商品关系的法律,很难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继承关系和免费合同关系,因此这一理论也存在不足。
对商品关系理论的质疑可以归结为忽视人身关系的调整。从今天的角度来看,这种怀疑并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