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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理论的提出具有历史合理性

在发展过程中,商品关系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历史合理性的角度来理解。

商品关系理论将民法限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然而,如果从历史的领域来评论历史上的某个人或事物,它就会流入机械唯物主义的泥潭。因此,商品关系理论只能从历史上看待。

在这里,作者试图在马克思的历史认识论的指导下进行解读。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对历史理解的起点,也是历史价值理论的起点。马克思主义对历史价值的阐述是基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克服了思考历史哲学的理想主义,从而在历史价值理论领域实现了革命性的转变。在这里,第一件事是人类活动的历史性质。人类的实践活动决定了人类的存在方式和动物的存在方式的根本区别。动物的存在是自然的,与自己的生活活动直接相同,是不变的,而人类的存在是因为他们自己的生活活动作为自己的实践对象,成为社会和历史的存在。换句话说,人既不是超现实的抽象存在,也不是自然的既定存在,而是自身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过程的结果,即人是自身历史发展的结果,但这是主动性的结果;因为人是他们自己的历史主体,而不是像黑格尔认为的那样,人只是历史的对象。简而言之,历史是人类存在的一种方式,或者说人是一种历史存在,人是在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反映了人类的本质,人类的历史来自于人类社会实践的历史。实践活动的历史性不仅表现在历史对人类实践活动的限制上,也表现在人类通过实践活动创造历史上。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商品关系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商品经济理论是民法界在当时全社会关注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提出的,这一观点不仅是民法界主观能动性的产物,也符合当时的社会实践。正如谢怀石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指出的,将民法调整对象限制在‘商品经济关系’上是片面的。民法不仅调整了商品经济关系,还调整了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和非商品经济关系。同时,我充分理解了提倡这一理论的童柔教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强调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很容易得到全社会特别是国家高级领导人的认可。

。梁慧星先生对这一观点给予了充分认可。如果真的有‘商品经济民法观’,谢先生首先指出了这一理论的偏见。但与当今极端理论家最大的区别在于,他把这一理论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来评价自己的得失。

综上所述,商品经济理论的提出具有历史合理性,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道路和方向。显然,为了改善中国人民的生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历史条件,应该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简而言之,这是历史上的合理性。在最近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不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当代人权理论日益兴起的时代,批评不同环境的观点无疑违反了学术批评的客观性和历史性。

2.从实际的角度来看。

商品关系理论也可以从人类需求水平的角度进行分析。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在研究人类需求的过程中提出了需求水平理论。该理论将人类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理需求,是指人们对食物、衣服、使用等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这是人类最低的需求,也是最低的需求,否则生活就很难维持。第二个层次是安全需求,即确保人身安全,避免危险和威胁。第三个层次是社会需求,即与社会交流产生的各种需求。人类生活在社会中,往往非常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希望成为团体或组织中有形或无形的成员,得到他人的关注和友谊。第四个层次是自尊需求,即获得他人的尊重和赞扬。每个人都有自尊和荣誉感,希望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自我表达的机会。第五个层次是自我表达的需求。马斯洛认为,人们的需求总是从低水平逐渐发展到高水平。人们首先产生的是最低水平的需求。当低水平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时,他们将追求更高水平的需求。

回顾改革开放初期,人民不能全面、彻底地解决食品和衣服的问题,甚至第一层生理需求难以满足,如何满足其他层次的需求,因此,发展经济,增加社会物质财富,让人们填饱肚子,满足最基本的生存要求,显然比喊保护人权口号更直接。当时,经济的发展是保护人权最直接的方式,经济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民事手段是适应商品经济的经济管理手段。因此,当时提出的商品关系理论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必须认识到,所谓的新人文主义理论,不顾历史事实,静止、片面、孤立地看待问题造成的明显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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