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对终极股东的限制
2001年,中国证监会提出了“非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战略;200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国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引进外国机构投资者。同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标准》,规定机构投资者在董事选拔、经营者激励监督、重大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2003年,社会保障基金正式进入市场;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指出,希望通过机构投资者的力量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同年10月25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瓯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此后,主要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证券公司、QFII、银行、信托公司、金融公司等众多机构投资者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正在逐步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高磊、何少华、黄志忠(2006)发现,机构投资者可以抑制控股股东的掏空。王永海、王铁林、李庆远(2007)认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与其投资公司治理机构的完善程度正相关。文志涛、唐婉虹(2010)基于金字塔股权结构,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机构投资者对终极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机构投资者不仅可以从源头上抑制终极股东“掏空”的动机,还可以弱化终极股东“掏空”的程度。郑爱华、冯晓云、郑晓华(2010)以207-2008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其他应收款增量/总资产”为“大股东掏空程度”的衡量指标,发现机构投资者已作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有效抑制了大股东的掏空。
机构投资者不同于控股股东和中小型投资者,而是在控股股东和中小型投资者之间。因此,机构投资者既不会产生侵犯中小型投资者利益的动机,也不会“搭便车”,而是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过程,成为公司治理的支柱。与中小型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资金巨大,即使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强烈不满,采取“脚投票”抗议成本也很大,因为持股比例上升,虽然提高了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但一旦机构投资者决定“脚投票”,上市公司股价可能大幅下跌,导致机构投资者遭受严重的投资损失。因此,机构投资者更愿意进行长期投资,倾向于限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管理行为,努力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