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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论文

最终股东的定义

资本市场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客观现象,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世界各国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中,包括监管机构强制披露信息,也包括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同时在这些信息中,会计信息成为披露的主要内容。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系,任何合同的签订都离不开会计信息的支持。会计信息不仅是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基础之一,也是合同的变量,也是监督合同执行和评价合同执行结果的手段。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随后于2006年发布了符合国际标准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然而,在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环境下,这些措施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问题。因此,需要找出影响会计透明度的深层次原因,达到“根本原因”的目的。会计信息由上市公司管理层生成和披露,但由于我国股权集中的现实,管理层的各种财务决策,包括信息披露决策,必然受到终极股东的影响和限制。中国的终极股东有很强的控制权,这往往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选择代表自身利益的人员进入董事会或管理层,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最终股东的定义


La Porta,Lopez-de-Silanes & Shleifer(1999)对最终股东的早期研究通常是指顶级金字塔集团企业中唯一具有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即企业的最终控制人。他们最终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公司的战略决策和日常经营,包括投票权。一般来说,最终股东通常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并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管理层。终极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家庭、企业法人或政府机构。在中国,最终股东大多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自然人。最终股东符合以下条件:(1)沿上市公司控制链追溯,不再由其他公司或个人控制;(2)最终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之和超过其他任何股东的直接或间接持有。(3)对目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达到10%的定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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