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新常态下,财政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
1. 财政政策支持责任
财政政策的支持责任体现在财政和税收政策对社会保障费用的减免、优惠和补贴责任上,包括社会保障缴费的税前扣除、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等。财政应该在政策上给予社会保障优惠。
2. 财政资金支持责任
财政资金支持责任体现在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支付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责任上。财政资金支持责任是财政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核心表现。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主体,应当积极承担社会保障的资金保障责任,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中具体承担不同的责任:
2.1 财政社会保险责任
社会保险作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坚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原则,以被保险人的支付为前提,强调权责平等,反映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责任共担和相互帮助。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是一种公共基金,应实现集中管理,稀释风险,提高基金应对风险的能力。基金集中管理的最高形式是国家管理。财政负责本项目的资金补充和底部,确保社会保险机构的费用支付和相关人员的待遇。
2.2 财政社会救助责任
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灾害和各种原因导致贫困的社会成员提供帮助和保障其基本生存的制度安排。在灾害救助方面,根据灾害范围和程度的不同,个人、单位和政府分别实施不同的救助方式。对于涉及面广或危害较大的自然灾害,超出一般单位和组织分担和化解损失的能力,政府只能负责筹集资金实施社会救助。贫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能通过收费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社会慈善和私人募捐只能作为补充手段。解决贫困问题的责任最终落在财政上。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保障,是财政责任的最终底线。财政有义务为社会救助提供财政支持。
2.3 财政社会福利责任
社会福利制度是政府为实现自身执政目标、提高社会成员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实施的政策。建立社会福利制度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因此社会福利费用主要由财政分配。社会福利的财政责任主要是为有效实施社会福利配置相应的人、财、物资源,为具体实施社会福利业务的社会机构提供资源保障。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起着锦上添花的作用。因此,政府应根据国情和经济发展情况分配资金,财政应根据自身财务相机进行选择,适度调整财政支持,高效实现社会目标。
2.4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职责
2000年成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补充和调整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养老保险等费用支付,对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型成本和应对人口老龄化养老金支付高峰的重要责任,对维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乃至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起着重要作用。
截至2015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政净拨款7259.0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拨款2698.36亿元,国有股减持2549.61亿元,彩票公益基金2017.85亿元,四川地震灾区工伤保险补贴6.80亿元。财政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增长中发挥了基本作用。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扩大,其对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和调整将日益重要,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压舱石”,财政也将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中承担更关键的责任。
2.5 财政承担制度转化成本中的责任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统一账户的养老保险制度。以1997年为分界线,将员工分为“老年人”、“中国人”和“新人”三类,1997年以前退休的老年人没有积累,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但未退休的中国人积累严重不足,由制度转移引起,财政应承担制度转移成本和丰富个人账户的责任。如果新人按照统一账户结合制度设计,个人账户积累相应,但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巨大,政府挪用新个人账户资金应对当前支付危机,使新账户空账户问题,这部分资金偿还也需要财政履行职责。
解决转型成本的措施有:第一类是依靠养老金制度中的收入和支出来消化养老金转型成本。包括提高支付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退休年龄等;第二类是养老保险制度外的融资方式,包括部分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分割、发行特殊政府债券进行债券融资等。只有同时实施制度内外措施,才能真正解决转型成本问题,财政无疑应承担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