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自主权的起源
“纳税自主权”是美国1929年的~1933年经济危机阶段,罗斯福政府为刺激经济复杂性,减少财政“赤字”,消除经济周期性波动,实现充分就业,振兴小企业经营活动,给予小企业所得税方式选择的税收政策。也就是说,小企业可以选择有利于自身业务发展的所得税方式,灵活选择公司所得税方式,适用于15%~39%的超额累进税率;选择合伙企业纳税方式,根据股东应得份额纳入股东个人所得,按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适用10%~3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目的是从低缴税,鼓励小企业利用自身现金流实现经济复苏。
纳税自主权实施后,美国小企业得到了税收政策的支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成功消除了财政“赤字”。在后期,许多政府实施了税收政策,使许多小微企业获得了足够的资金积累,逐渐从小微企业转变为大型企业集团,税收政策的情况也得到了很好的改善。税收自主权优惠政策的实施已成为刺激经济发展的良药。
2012年,奥巴马政府继续为小企业的发展签署了18项减税计划。纳税自主权的应用已经达到了极端,给了小企业充分的激活经济的选择,实现了让价小企业、隐藏富人的最终目标。
二、纳税自主权实施范围
美国纳税自主权的实施和应用并非漫无目的。初期主要针对新兴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附加值高的小企业和贫困地区妇女、退伍军人、小微企业,实施税收自主权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中期注重技术密集型小企业、技术创新型小企业和就业型小企业的纳税自主权,旨在促进技术创新,改善就业现状,降低失业率。后期大力发展科技型小企业,实现科技创新。对于创新能力充足、科研成果多的小企业,除了给予纳税自主权外,还给予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苹果、微软等公司在纳税自主权的选择上发展迅速,不断创新壮大,成为科技创新型企业领域的龙头集团。2012年以来,奥巴马政府将纳税自主权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推广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后经济阶段小微企业的复苏。
纳税自主权的选择是一项持续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其实施,而美国则在《复兴经济法》中、《小企业法》受到立法保护。在经济行为期间,小微企业可以始终选择合伙企业,直到企业选择公司纳税,这种可持续性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