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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论文

艾滋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传播

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发布的《2008年全球艾滋病疫情报告》,除非非洲撒哈拉沙漠南部普遍受到艾滋病威胁外,艾滋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传播,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在非洲的马里,35%的女性工作者携带艾滋病毒(Humanimunodefi-ciencyvirus,HIV);在印度尼西亚的一些地区,14%~16%的性工作者感染了艾滋病;在南美的洪都拉斯,约10%的女性工作者被感染[1]。性工作者已成为艾滋病的严重受害者。由于其工作性质,如果缺乏有效的行为干预,促进安全行为的实施,性工作者很容易成为艾滋病从高危人群传播到普通人群的桥梁。目前,从流行病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研究人员的艾滋病毒高风险行为及其相关为及其相关的社会因素,研究成果显著。然而,研究性工作法与艾滋病防治的关系仍然相对缺乏

本文在收集相关国际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努力探讨这一问题。

合法工作的三个主要法律框架工作是指成年人之间的商业服务。在世界范围内,在许多发达国家,商业服务并不违法,但应该受到限制和管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性工作是非法的。根据法律工作的性质认定和调整模式,部分学者将性工作的法律分为三类:禁止性法律、许可管理法律、性工作非罪法律。学者将性工作法分为四类:禁止性法律、许可管理法律、性工作非罪法律。性工作的正受理者包括本文的质疑,因为没有任何国家将所有的性工作都转化为性工作。即使是一些商业服务,也有一些非法的工作。因此,本文认为性工作法有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法、许可管理性法、性工作非罪化法

在有针对性的工作中,禁止性法律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其立法目的是彻底消除卖淫现象,解决与卖淫有关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卖淫本身和其他与卖淫有关的行为,如开设妓院和剥削卖淫者的收入是违法的。目前,采用这一法律制度的国家主要包括中国、北朝鲜、大多数非洲国家、大多数穆斯林国家、大多数东欧和中亚国家,包括俄罗斯、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等。除了内华达州,性工作在美国也是违法的。瑞典的性立法被认为是禁止性法律的一种变体。1999年,瑞典通过法律规定卖淫是犯罪,但卖淫并不违法。瑞典的特别立法也旨在消除卖淫。禁止性工作的理论基础是商业性行为属于性剥削和不道德[2]。

在一些国家,法律对性产业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严格控制和监督性产业,对性产业从业人员和场所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政府许可的性服务是非法的,政府在性产业中具有相当大的经济利益。通常,性工作者需要向警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照片,并由警方登记。从历史上看,许多欧洲国家及其殖民地国家都对性产业实行了许可证管理。但到19世纪末,许多欧洲国家已经废除了这样的法律[3]。目前,采用性产业许可证管理法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美国内华达州、荷兰、德国和一些曾经是欧洲国家殖民地的国家或地区,如新家坡、非洲塞内加尔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如厄瓜多尔,以及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和昆士兰州。例如,1969年,塞内加尔颁布了法律,要求所有性工作者实行21岁以上的登记制度。此外,性工作者必须每月接受健康检查,否则政府可能会吊销性工作登记卡。另一个例子是,荷兰对性工作者的严格管理制度非常典型,涉及许可证、卫生和安全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审查确定性服务场所和规模。警方定期检查妓院

性工作非罪化是指从刑法中取消与卖淫或卖淫有关的行为,即废除性工作属于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定。性工作非罪化分为两类:性工作部分非罪化和全部非罪化。性工作部分的非罪化主要是指卖淫本身不属于犯罪,但与卖淫有关的一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例如,加拿大法律规定,以他人的卖淫收入为生。所有性工作非罪化是指不仅卖淫本身不违法,而且与卖淫有关的行为,如开妓院,不违法。在性工作非罪化的法律环境下,政府不对性工作者实施强制登记许可证和强制健康检测。除了专门的性工作法外,政府还利用卫生管理法、劳动法、税法等与产业相关的法律,对性工业实行产业化管理。目前,实施性工作非罪化的国家和新西兰主要包括丹麦、新西兰。实施性工作非罪化的政府以务实的态度对待卖淫,认为卖淫是人类历史上记载的现象,未来无法消除;法律应该禁止强迫卖淫和未成年人卖淫,而不是所有的性工作[4]。

2.对于那些提出性行为的人来说,这种情况更容易被转移到AIDS[6]。职业卫生和性工作者全面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的观点工作者属于艾滋病高危人群。UNAIDS的观点主要体现在倡导性工作的非罪化、性工作的职业卫生和性工作者全面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例如,UN-AIDS在阐述《艾滋病与人权国际标准》第四条的刑法和矫正制度时,特别强调应协商同一商业性[5]。例如,UN-AIDS在解释《艾滋病与人权国际标准》第四条的刑法和矫正制度时,指出性工作对性工作中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显著影响。根据该文件,导致性工作者容易受到艾滋病威胁的因素是:性工作的社会耻辱和性工作者的社会边缘化;缺乏保护性法律政策;缺乏医疗、社会和法律服务;有限的健康知识;缺乏谈判安全行为的技能;性工作者的流动性和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文件还特别明确,性工作者防治艾滋病的成功因素主要包括:一是促进安全行为;二是开展性病和艾滋病医疗服务;第三,外展;第四,性工作者同伴教育;第五,艾滋病护理;第六,政策法律改革尊重人权。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该文件强调性工作者的全面参与,即全面参与性工作相关的艾滋病防治项目的开发、实施和评估[6]。此外,2009年2月,UN-AIDS发布了关于艾滋病和性工作的专项文件[7]。该文件特别强调,在社区的基础上,在性工作中全面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反对性工作相关的羞辱和歧视。提倡执法部门、卫生部门等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包括性工作者组织、妇女组织等,加强协调合作,促进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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