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其法律制度
1969年,德国颁布了《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确定了“双制模式”,建立了校企合作中的学校和企业,详细规定了职业培训合同的签订、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资格、职业教育实施者和教育者的责任和义务、教育者享受培训津贴的权利、职业教育场所的必要条件、考试要求、考试证书的等值、违法行为和处罚[8]。
1.关于校企合作主体地位的法律规定
德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示,企业和学校是校企合作开展职业教育的两个主体。其中,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通过资格认证,遵守《职业培训条例》,参与校企合作,与学校合作开展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职业院校由各州教育部管理,遵循国家学校法。学生具有学生和学徒的双重身份,分别在学校和企业学习[9]。
2.校企合作双方责任权利的详细规定
德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学校等参与者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和权利。其中,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统一规定,与学徒签订培训合同,详细界定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规定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企业学徒的学习质量。同时,阐述了职业教育机构和学生的义务,详细标明了全日制、证书发放、津贴支付和假期设置的权益。德国职业教育法还规定了违反规则的行为,包括违反规定的具体条款和罚款,具体可操作性强。
3.关于校企合作企业主导的适用性法律法规
德国职业教育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双校企合作模式,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学生与企业合同中明确学生是学生和学徒,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具体岗位需要培养人才,针对性强,但校企合作过度依赖企业,可能导致职业教育教育属性丧失,人文素质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