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儿童一体化教育实施困境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探索残疾儿童教育的融合教育。1988年7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发布了《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随班学习”的概念。1990年和1994年,国家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中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随班学习进行了规定。此后,随班学习成为我国实施融合教育的主要途径。国家教委还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随班就读。其中,《残疾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试行办法》对随班就读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残疾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应就近就读;二是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第三,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每班1人―两人合适,最多不超过3人;第四,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班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计划,落实乡镇和学校任务,确保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按时入学;第五,普通学校应当接受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在学校服务范围内学习,不得拒绝。可以看出,随班学习是我国特殊教育实际与西方一体化教育相结合的一种形式,是我国经济文化不发达、各种因素有限的发展特殊教育的明智选择。然而,我国普通学校的综合教育几乎没有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的硬件和软件支持。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接受综合教育时,几乎不享受特殊服务,经常出现“随班就座”和“随班混读”的现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以随班为主的综合教育在理念、政策设计、社会服务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影响着综合教育的健康发展。
1.缺乏整合教育的相关理念
整合教育不仅意味着教育方式的改变,也意味着教育理念的改变。西方一体化教育的背后是平等、个性自由、尊重差异、多样化等西方价值观。他们从人权和平等的角度强调,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应尊重个体差异,在此基础上进行课程设计,实现教育模式的转变。长期以来,我们缺乏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综合教育的发展:首先,残疾人被视为需要同情和帮助的弱者,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这很容易加强残疾人的弱点和“无力感”,不利于他们的自力更生。二是缺乏权利意识,没有意识到残疾人有与正常人同等的教育权、就业权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特别是受教育权,作为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是其独立的重要途径,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第三,在教育过程中过于强调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校教育以学业成绩为评价学生的标准,对学生的个性和差异重视不够。残疾儿童在学校学生整体学业成绩和课堂教学中的负面影响,容易导致残疾儿童被学校和普通儿童家长拒绝,使课堂学习效果不佳。这也与我国融合教育发展时间短、公众对融合教育了解有限、学校、普通儿童和家长对融合教育的疑虑和担忧有很大关系。
2.社会福利政策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残疾人福利政策呈现出“碎片化”和应急特征,难以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一是法律、法规、政策存在缺陷。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把“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作为发展残疾人教育的方针,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教育的一致性,对学前教育重视不够,容易错过教育过程中残疾儿童矫正的最佳时机。二是需要加强法律政策的执行。毫无疑问,上述法律法规对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相关的细化措施没有跟上,使得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大大降低。目前,残疾儿童进入正常幼儿园、小学仍遇到许多困难,家长不得不利用各种关系来实现目标。三是相关资源支持不足。国际一体化教育发展的历史和实践证明,残疾儿童一体化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物质、专业人员和服务等相关资源的支持,是一体化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普通学校推广综合教育的资金逐年增加,以全校参与模式实施综合教育;在全校参与模式结构中,普通学校真正关注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配备相应的教育资源和服务资源;教育主管部门还为学校提供额外的支持、教师培训和专业支持。在中国大陆地区,综合教育主体不明确,主管部门不明确,资源支持不足,导致普通学校在综合教育中面临诸多困难和动力不足。
3.社会服务专业化程度低
综合教育的健康发展不能与相应的社会服务支持分开,但我国与综合教育相关的社会服务严重缺乏,只有社会服务的专业化程度较低,难以支持综合教育的健康发展。一是缺乏专业人员。目前,大多数普通学校没有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现有教师基本没有接受特殊教育培训,没有专业知识,对综合教育知之甚少。他们迫切需要巡回教师和各种专业人员的支持、指导和帮助。但目前我国巡回教师制度不完善,社会工作者、言语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康复培训师严重短缺,导致教师和学生在遇到实际困难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例如,一些学校接受残疾儿童,但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和外部资源支持,“随班学习”变成了“随班混读”。二是缺乏社会服务评价。综合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评价。这里的服务评价不仅包括对特殊儿童需求的评价,还包括对教师和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效果的评价。但目前缺乏专业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社会服务评价大多由大学教师兼职进行,评价手段和评价技术滞后,限制了现有的评价质量和评价效果,使学校教师和机构工作人员难以得到合理认可,影响相关教师和社会服务人员从事综合教育的积极性,不利于综合教育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