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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收容教育的存在已不合时宜

收容教育的存在已不合时宜


在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今天,收容教育的存在显得十分不合时宜。


1.家长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过时。


家长立法思想是立法者(家长)将人民视为管理对象(儿童),通过立法制定一定的制度或措施,使“问题儿童”达到立法者预设的目标。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劳动教育制度是家长立法的典型代表。收容教育制度的建立是借鉴劳动教育制度,希望通过对收容教育者的教育、影响和知识技术的教授,改过自新,成为另谋出路、自食其力的守法者。然而,在实践中,收容教育更多的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但在教育和救援中的作用却极其薄弱。用家长制的立法思想建立法律制度,试图通过强制手段甚至剥夺人身自由来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和思想境界,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2.没有适用于收容教育的空间。


目前,对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的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已经构成了完整的法律制裁制度,没有适用于接受教育的空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卖淫、嫖娼人员的罚款和行政拘留(5-15天)的行政处罚,而《刑法》规定了对与卖淫有关的犯罪行为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刑事制裁制度。从财产处罚、自由处罚到生命处罚,制度是完整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互联系,形成了全面严格的处罚制度。管制刑的存在和社区矫正制度的采用,以及将颁布的《违法行为矫正法》,使得接受教育更加不必要和空间。


3.劳动教育的废除使收容教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除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从法律上宣布了我国劳动教育制度的死亡。劳动教育制度的废除使得收容教育没有参考制度和适用对象。劳动教育被废除时,收容教育已经在法律上被消灭。然而,遗憾的是,这一决定彻底否定了没有法律设定、没有司法审判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和做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所有违反新规的人大决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应当废除。收容教育也应当废除,不得再适用。


在现代法治国家,很难想象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在,使得我国公安机关有权剥夺6个月至2年的人身自由权,而不经司法程序,这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收容教育制度产生于我国法治不强的时代,自成立以来,制度本身就存在着根本性的矛盾和错误,使得收容教育不仅没有完成历史任务,而且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构成了严重的损害和威胁,应尽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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