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对现代化内在属性认识的深入,中国学者发现,社会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人”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之一是公民教育。
1、当代中国公民教育问题分析
中国公民教育与德育密切相关。我们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我们如何培养人们成为我们想要的人?这些都是中国公民教育的核心问题。基于此,我们分析了中国公民教育的现状。
(1)教育目标转型
基于培养谁的思想,中国经历了从臣民那里走出来的经历――国民――人民――公民的过程。虽然学术界已经意识到我们的教育最终培养的是公民,但在官方文件和官方主导的大、中、小学教材中,我们也更注重培养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而忽视了公民教育。然而,道德教育是一个人的教育,教的是如何做人;政治教育应该教人们如何做一个特殊的人,如何做一个特殊的人。道德教育是政治教育的基础,两者在内容、目标和功能上是不同的。然而,在现实的德育实践中,反过来,普遍性被特殊性所取代。这种类似于表演性道德教育的教育不仅存在于特定的“戏剧”场合和事件中,而且是一种经常性和长期的行为。经过这样的“教育”,学生也可以轻松地在什么场合表演,但他们的内心并不令人信服和认同。
(2)教育内容不平衡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集权专制制度,缺乏民主,注定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根深蒂固和“左倾”的影响,“人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中国的禁区。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的权利教育和义务教育一直不平等。改革开放从根本上逐步扭转了中国社会和中国教育的“目中无人”局面。从人道主义和异化的研究到人类现代化和主观性的研究,我们都关注人类的价值、尊严、权利等问题。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纳入宪法。“法治”已成为治国的基本策略。“依法治国”是对人治的彻底否定,是对民主、人权、自由的肯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004年宪法修正案写入“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2007年《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可以说,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日益增强。但在教育的具体实践中,我们仍然没有完全处理好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评价生命价值的关键在于生命的社会价值。如果人们不能认识到生命的社会价值与生命的自我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那么就会因为生命的社会价值而误以为生命的自我价值是可有可无的,进入误解,使得这样的评价生命价值的标准难以被那些有一定权利意识的大学生所接受。在当今条件下,中国理解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无疑是正确的、合理的、巨大的进步,因为个人开始受到重视。
中国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注重学生在理论层面的政治立场和方向教育,缺乏具体的人道主义和人权教育,以及基于人道主义的和平教育、环境教育和生活教育。在研究公民教育目标的同时,也要深入研究公民教育的具体内容。这些研究必须与时俱进,而不是局限于传统教育的内容和范畴。以公民思想道德教育为例,不应局限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和民族文化的传统教育内容,而应扩大。这些扩展应体现在教育内容的范围和深度上,体现与时俱进的品质。因此,当前我国公民教育应重点关注全球化过程中如何确认公民身份,加强公民身份认同教育,倡导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和人权教育,促进和平理解教育,加强环境和生态教育,重视生活教育,明确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民主法治教育等。这些内容不能偏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主线。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承认人是最高的善良,强调人的尊严,关心人,在实践中为人创造幸福的条件。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的本质是关心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解放。
(3)教学方法的单一性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德育的内容强调知识的接受,采用直接灌输的教育模式。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和个人取向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因此,教育方法的单一性不仅导致德育过程缺乏直接性、动态性和体验性,而且严重脱离了学生的生活,仅仅依靠灌输道德知识和信条的道德教育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现代生活。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和封闭性的灌输教育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教育的实际需要,这种忽视受教育者个性和尊严的灌输也不能保证教育目的的成功。因为“一个人的道德信念不是强制灌输的结果”,而“道德教育是为了实现自律教育”。因此,人们试图寻找新的教育方法,尤其是道德教育方法。公民是自由平等的权利主体,这意味着公民教育必须摒弃无视和否定人的自由平等属性的灌输方法,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
二、分析当代中国公民教育缺失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现实的需要,思想政治教育有责任成为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甚至包括公民职业技能教育以外的内容,这种做法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尽管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一些明确的公民应该有权留在纸上。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第十七届代表大会大力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战略提升到了更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报告还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与十八大报告相对应的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增加了“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的内容。从法律第一、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合法程序四个角度,阐述了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点,指出了法治思维方式与人治思维方式的区别。法治思维方式是一种逻辑合理的思维方式,而人治思维方式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基础是个体或少数人的感性,具有任意性、个体性或集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