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生态文明教育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从概念、制度和技术三个方面共同推进。目前,我国生态文明教育体系建设仍存在重要性认识不足、内容空洞、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地位不明确、参与机制不完善、实践制度化不高等问题。
1.对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是为了节约资源或环境治理,更是为了改变整个社会文明形态。要实现这一变化,需要从意识、知识、行为等方面发挥教育的主导和促进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生态文明的价值取向和正确的生产、生活和消费行为。然而,现阶段生态文明教育的制度化建设并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使得很多人缺乏生态文明的意识和行为习惯。生态意识表现为:对生态文明相关知识缺乏深入了解,对重要生态问题关注不够,对环境污染的背景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了解不够深入。生态行为表现为:缺乏生态消费意识行为,尚未形成绿色消费观念,未养成良好的生态文明习惯。目前,人们最关心的仅限于直接影响生活的环境污染,自愿接受生态文明教育的主观主动性不够强。特别是公众对生态文明教育的概念模糊,对自己和其他组织应该做和可以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缺乏清晰的理解,导致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往往是被动的、无意识的,理解肤浅,不能形成系统、正确的生态文明意识。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政府充分重视生态文明教育,统一部署和规划教育;完善现行政策法规,使生态文明教育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生态文明教育政策内容空洞,缺乏可操作性。一是在生态文明教育政策中,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等教育实施主体对生态文明教育设置了大量义务,但相关责任存在盲点,导致无法追究生态文明教育相关部门忽视履行义务的相应责任。二是生态文明教育政策大多是政府对生态文明教育的指导,但对公民在这一领域的权利,特别是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定却很少见。三是生态文明教育政策原则性规定多,具体规章制度少,行为规范少,实施中存在操作性弱的问题。目前,我国在环境基本法、专门法、行政法规、政府规划和行动计划等方面都有关于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但大多是纲领性规定。它具有更多的倡导性和可操作性。
3.生态文明教育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只有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法制轨道,才能为顺利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供法律支持。我国生态文明教育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的目标和评价标准。生态文明教育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相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支持。美国、德国等一些外国成功开展环境教育的重要经验在于依靠完善的环境法律法案为国内环境教育提供法律保障。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环境教育法,这方面的内容在地方法律法规中很少,更不用说形成完整的生态文明教育立法体系,使得生态文明教育在我国无法规范系统地开展。
4.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尚未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公众参与。生态文明教育是为了激发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目前,由于我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参与程序、方式和方法不明确,导致公众参与程度低,参与领域狭窄。特别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一些非政府环保组织不能有效地发挥应有的参与作用。例如,环境保护组织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导致其无法独立表达参与意愿。一些学者指出:“一些环境保护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政府,因此不能独立于政府,不能在意见表达上过于尖锐,不能有完全的发言权,从而影响制约政府权力。”[6]这极大地阻碍了生态文明教育民主制度的建设。
5.生态文明教育实践制度化程度不高。实践是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在要求。实践也是实施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途径。通过实践,教育者可以掌握生态环境的基本知识,改变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调整对生态环境的态度和价值观,提高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技能。为了让公众感受自然,崇尚自然,自发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文明教育必须参与实践。目前,生态文明教育还处于初级阶段,生态文明教育还没有形成一系列,只停留在一些分散的教育活动中。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生态文明教育一般在德育中实施,教学模式也停留在道德说教中,很少应用于生活和生产实践中,教育者未能从教育者的角度设计教育实践活动。在社会教育活动中,创建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等活动不仅需要人们的热情和强烈的宣传形式,还需要培养人们坚持不懈的生态行为,这正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