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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业论文

龙头企业带动的自助农业推广组织

我国自助农业推广组织的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自助农业推广组织形式多样,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科技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实用技术推广站、农民科技示范基地等。从这些组织的发展特点来看,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技术服务部门。

1.合作组织发展模式

合作组织自助农业推广组织是指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在技术、资金、信息、采购、销售、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组织成员收入。组织通过举办技术培训和技术示范活动,为会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此外,为了提高当地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合作组织还采取了引进新技术和新品种、进行技术交流、组织区域内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措施。组织创新主要表现如下:①组织不改变农民最敏感的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农民的独立经营权,农民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参加各种专业协会;②组织专业性强,多以专业生产为基础,以某一类专业产品为主;③专业合作组织以服务为宗旨,能够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④在组织管理方面,实行自愿结合、入退自由、民主监督、民主管理;⑤在经营模式上,灵活多样,独立自主;⑥在利益分配方面,实行盈余返还,给农民带来实惠,与农民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就我国这类组织的整体发展现状而言,既不是政府实施的强制性制度创新,也不是农民在逐利动机驱使下自发行动所能实现的诱导性创新,而是介于两者之间[3]的政府主导性制度创新。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仍处于发展初期,特别是自助农业推广组织刚刚起步,尚未形成标准化的组织治理结构,但不能否认这些组织发展的积极影响。

2.龙头企业带动型发展模式

龙头企业带动的自助农业推广组织依托龙头企业,以生产类似产品为基础,以合同形式与农民联系,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为农民提供科技咨询、培训等服务。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存在纵向的产业合作关系,龙头企业可以为农民提供各种科技服务。一般来说,龙头企业与农民形成的各种交易关系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纵向合作紧密,产业高度相关。为了提高合作效率,龙头企业将考虑为农民提供必要的、低成本甚至免费的科技服务。二是区域联系紧密,地缘高度依存。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生产往往与当地的加工流通企业有关。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龙头企业也愿意考虑为农民提供相关的科技服务。三是不确定性明显,风险高度相关。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产品生产经营存在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使双方对抗不确定性风险,龙头企业将与农民达成要素供应或农产品购销合同。但他们签订的合同往往非常脆弱,大多没有可靠的执行保证,一般只以信誉为执行保证。当第三方参与投标竞争时,农民和龙头企业都会毫不犹豫地撕毁合同,以获得最大利益。对于从事小规模经营的农民来说,他们倾向于选择投机行为。由于违约对农民和龙头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对称,企业在与农民签订合同后,必须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服务[4]。可见,在这一制度安排下,龙头企业如何有效发挥其科技服务功能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3.农业技术服务部牵头发展模式

农业技术服务部门领导的自助农业推广组织,是指农村各种推广农村实用技术的部门或根据农民生产经营的需要和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利用和发挥其在信息、技术、经营场所、设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在科技应用和管理中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头作用,以技术、劳务、资金参与合作的方式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5]。农业技术服务部门一般具有技术、信息和人才优势,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推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这种发展模式使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在技术、信息和管理方面为农民提供支持和帮助,提高农民服务水平和质量,另一方面,农业技术服务部门通过建立和参与合作组织活动,找到可以展示其科技优势的试验基地,结合服务和管理,同时增加农民收入,也不断增强自身实力。这类合作组织的领导和技术骨干大多来自农业技术服务部门,这实际上提高了合作组织的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但也可能削弱合作组织的独立性。合作组织领导由部门领导担任或者提出原候选人,再由会员投票选举,使部门在合作组织中主动。在很大程度上,合作组织可能专注于部门利益,这将导致农民组织最终演变为部门代言人或下属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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