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论再证成。
目前,我国法学界已经批评了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合理性,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房地产一致性原则否认建筑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其经济价值,否认建筑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分离,[38]不利于鼓励交易,和房地产一致性原则强制性要求两个共同惩罚,限制权利持有人的充分行使,违反了自愿的原则。[39]与此同时,该系统的设计使得具有巨大价值的房地产很难在市场上交易,而房屋和土地单独交易可以降低房价,使房价更加合理。[40]
其次,绝对化的住房和土地一致性原则有时会阻碍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这实际上增加了房地产交易的成本,并成为一个系统的原因阻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41]是相反的效率原则。[42]这个系统的设计使得住房和土地分离抵押贷款成为不可能的,阻碍了住房、土地交换价值的充分体现,并限制了房地产的抵押贷款融资功能。[43]
第三,住房和土地一致性原则导致了建前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在土地一致性原则下,建设所有权失去基本权利,土地所有者即国家免费恢复建筑所有权,违反所有权无期限特征和公平交易原则,可能导致地面物体的破坏,浪费社会资源,影响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形成。该系统的设计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44]住房和土地一致性原则直接影响到期后地面建筑所有者权利的维护。[45]
作者不同意上述主要观点,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首先,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属于不同的权利持有人,这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社会功能背道而驰。正如学者所说:房地产所有权的转让不同于建筑和土地,这是两个相同水平的木材问题。[46]如果只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获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只收取地上建筑物所有人使用建设用地的成本(土地租金),在我国法律不承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违反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建设和保留建筑的设立。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社会功能是协调土地与地面建筑物之间的使用关系,建筑物不能脱离土地,必须相互结合,发挥其经济作用。[47]因此,建筑土地的使用权应同时被占用,以免失去土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至于房价本身并不直接与住房和土地的一致性原则,更依赖于价格形成机制,如土地供应的相对减少造成的土地节约政策,和需求的增加造成的人口经济聚集结构。
第二,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受到处罚,这似乎提高了财产流通的效率。但是,当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时,各权利必须协商行使其权利,并协商。如果协议无法达成,他们必须向法院起诉,交易成本是可以想象的。同时,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于其权利主体,两权之间的桎梏也直接危及房地产交易本身的安全。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别转让将面临被判定为无权占有的命运,并被起诉要求拆除房屋并归还土地,甚至返还不当。特别是,一旦土地所有者要求拆除房屋并赢得诉讼,它将消耗巨大的社会成本,损害社会经济。[48]因此,房地一致性原则有效地防止了建筑物所有权与占用范围内建筑用地使用权之间的分离,简化了社会生活中不动产权的效率关系,简化了社会生活中不动产权的效率。在现行法律下,还不能否认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49]
第三,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地面建筑的所有权,中国现行法律可以讨论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免费获得所有权,但这不能被视为否认房地产一致性原则的原因。在土地所有权不得交易的背景下,土地与建筑物的使用权关系的法律表达是建筑业主在建筑占用范围内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成为建筑物所有权的合法来源。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在他人财产中设立的有益物权,通常认为应该有一个期限限制,否则土地所有权将是假的,[50]涉嫌私有化土地,和考虑建设用地所有者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根据相应的时间限制。可以看出,在交易开始时,相关权利人对其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一个时限,开始知道或应该知道,不知道后不知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首先是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申请和批准续期。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权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予以消除,地上财产的所有权应当按照约定达成。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国家应当免费获得地上财产的所有权。这里需要重新考虑的是,在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情况下,国家将免费获得地上财产的所有权。事实上,在修订法律时,我们应该关注如何改进这一规则,而不是改变住房和土地一致性原则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