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非法证据和证据规则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概念组成。探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非法证据的非法在于行为人的取证程序非法,侵犯了他人的具体合法权益。因此,这些证据失去了证据合法性的基本要素,成为非法证据。
民事证据规则是调整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范,包括收集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证据可以证明事实的价值,但由于没有证据的合法性,违反法律预先设定的程序公平和保护人权的法律精神,否认其证据能力或资格,不采用或排除诉讼程序以外的证据规范。
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学术界对如何确定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有不同的看法。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可以归类为三类:真正的肯定理论、利益权衡理论和排除额外理论。
第一种观点是真正的肯定。事实证明,法官应区分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证据本身。非法证据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的,即具有证据能力的,可以作为最终案件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是权衡利益。应当说,利用利益来衡量证据排除领域的利益,旨在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主动性,权衡和裁量非法证据收集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和侵犯的合法权益,以确定优先保护哪些权益。
第三种观点是排除额外的例外。排除额外的学者主张,一方面应当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当事人应当排除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但为了充分协调程序公平和实体公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必须在排除的基础上建立一些例外,有效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影响。构建立法的基本环节,突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诉讼价值。
三是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上述标准缩小了非法证据的范围,更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概念薄弱、证据收集能力薄弱的实际情况。然而,该标准仍然只是一个相对清晰、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的判断标准。首先,将合法权益作为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是模糊的,导致法律适用缺乏统一性。由于合法权益的概念过于广泛,对合法权益的不同理解不仅会使证据收集者不知所措,而且难以发挥法律对证据收集行为的指导作用。其次,全部排除的规定忽视了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较弱的司法现实,没有为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活动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不考虑程序公平和实体公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且不利于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最终目标——实体公平。
四是完善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保持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的相对平衡。从维护更高层次价值的角度来看,这些价值包括国家稳定、社会稳定、善良习俗、基本人权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作者提出了四个例外:国家重大利益例外、社会公共利益例外、紧急情况例外和主观善意例外。以下是紧急情况和主观善意的例外。紧急情况例外是指当事人能够证明,只有采取一定的违法手段,才能获得重要证据,如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否则将失去唯一的取证机会,
此外,证据收集行为没有造成重大侵权。主观善意的例外是,如果证据收集者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提前收集证据的方法是非法的,例如,事实上,犯罪者进入私人场所,误认为是公共场所,而证据收集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重大侵权。
二是将利益衡量原则应用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构建。利益衡量原则的应用是指保护非法取证行为的合法权益和非法取证行为造成的危害,以确定哪些权益更值得优先保护。利益衡量必然涉及如何确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对性,这不仅为利益裁量权提供了一些参考标准。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标准:一是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即证据在确定案件事实方面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非法取证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三是取证方式的选择范围和采用非法证据的不良社会效应;第四,采用非法证据所涉及的价值或利益。
第三,将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判断民事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笔者认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素:行为主体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该行为获得了与诉讼有关的重要证据。非法证据收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盗窃、抢劫、抢劫、侵犯他人住所等通过侵犯宪法权利和程序权利获得的证据,应当坚决排除上述行为获得的证据。
第四,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措施。作者认为,我们可以从日本的民事证书收集制度中学习:第一,文件提出命令制度,即如果另一方持有当事人诉讼所需的文件,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审查后向持有该文件的一方发出提供该文件的命令。此举无疑将提高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第二,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只要了解案件的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可以视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强制出庭。强制证人出庭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非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
第五,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审前操作程序。笔者认为,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审判程序之外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衷。因此,在审判前安排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是最理想的。具体建议如下:根据司法解释建立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赋予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排除证据的功能,明确规定证据交换程序是所有民事案件的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