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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婚姻法中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法

婚姻法中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调整有关婚姻移民居住的法律条款。

与其他外国人一样,婚姻移徙者必须按照入境国管理法律,外国人在入境后的90天内进行登记(《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31条),在由于迁移和其他原因而改变居住地点的情况下(《韩国进出国管理法》第25条),需申请延长居住期限,须于入户日期起14天内到市、县居留地变更申请由区厅或管辖出入国管理事务所负责(《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36条)。当婚姻生活顺利时,这些方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当家庭生活接近破裂的时候,如果要提交配偶的户口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和身份证等材料制作申请几乎是不可能的。尽管身份保证可由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出,但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是"韩国配偶的亲属,亲友或具有保障能力,且年满20岁,并有某种职业场所或职业者"。当一个家庭面临破裂时,找出这种身份担保者几乎是不可能的。

如果妇女没有被归为离婚程序或家庭事务而居留,那么她们只可以访问同居或居住资格(《韩国出入国管理法律实施令》第12条),并且限制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停留。若要继续居住,则需提供离婚证明资料、抚育确认材料及其它证明在韩国境内居住的材料等。对于那些甚至韩语都不太好的婚姻移徙者来说,制作和提交这类信息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此外,为每三个月延长一次居留期,必须有有保障能力的第三人提供身份保证,对于在韩国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多住在农村和渔村的女性婚姻移民妇女来说,是否能找到"有特定职业场所或职业"的第三人是值得怀疑的。

有鉴于此,如果婚姻破裂,或者由于自己无责任的原因而需要居留,或者由于家庭事务需要居留,《韩国出入国管理法》第76条规定,即:准许从事家事整理所具有的附条件居住在相当于难民身份下,或者在外国人保护所和各种其他公民社会团体的休息场所给予他们长期的照顾。妇女结婚移徙者,为了确保她们定期进入国家行使亲权,应安排一项免签计划。

(二)加强对婚姻移民妇女的教育。

妇女结婚移民学历偏低。大学以上学历的妇女,只有12.9%是从菲律宾来的婚姻移民来的,而从越南来的婚姻移民女性只占10.8%。这两个人在韩国结婚,她们都是大专学历以上,她们的丈夫平均只有29.6%。

要使女性结婚移民在韩国社会扎根,最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加强韩语教育。由于不能使用韩语沟通,导致不能适当使用诸如国民基本生活保障或国民健康保险等制度,并且不能对侵犯其人权的行为作出肯定的申诉等等。结婚后一到两年,女性移民经常会在婚后一到两年内生孩子,甚至没有学会基本的韩语会话。对主要从母亲那里学语言的孩子来说,这是个很严重的问题。所以,女性婚姻移民的语言教育已迫在眉睫。在韩国,结婚移民在韩国社会生存所必须具备的韩语,教育应该由国家负责。

㈢规范国际婚姻中介机构。

通过国际性婚姻中介(如国际婚姻中介)逐渐增多,而韩国男子与越南女子之间的国际性婚姻中介则显示出国际婚姻中介过度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原则。外国妇女处于这种制度之下,容易受到管制、强迫、威胁、债务和剥削等风险。由于国际婚姻中介机构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因此,国际婚姻中介机构的数目急剧增加。国际性婚姻介绍所存在的问题是:(1)提供不准确的资料;(2)侵犯当事人自主选择配偶的权利;(3)介绍婚姻介绍活动;(4)过分追求利润等等。但是长期以来,国际婚姻中介机构的中介行为和中介过程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

为了解决国际婚姻中介存在的问题,韩国政府应当重视这一问题,就开办国际婚姻中介机构的资格、在中介机构的国际收费标准和信息的真实性等方面制定有关法律规范,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监管。

本论文主要考察了韩国婚姻移民的人权状况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几项改善方案。我们可以看到,对婚姻移徙者的人权侵害起源于婚姻成立之初。举例来说,韩国男性由于经济地位较高,存在着“婚姻移民者优先”的观念,不把女性婚姻移民者视为终生伴侣的错误观念,也不认为通过国际婚姻仲介所产生的婚姻;由于国际婚姻仲裁机构过度追求利润而衍生出的国际婚姻的“人身买卖属性”等。有鉴于此,有必要广泛开展人权教育,以保护妇女婚姻移徙权,国家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与此同时,国际婚姻仲裁机构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改善婚姻移民的身份地位,进一步放宽入籍条件和程序,强化婚姻移徙者的教育支援,完善对国际性婚姻中介机构的监管,让婚姻移民能够成为韩国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一名“异邦人”而真正扎根于韩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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